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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养卡”不等于POS机“TX”

浏览:149 发布日期:2021-09-29 17:11:01 投稿人:pos机运营

POS机“养卡”不等于POS机“TX”

pos机养卡与pos机套现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

POS机“套现”,即行为人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消费的规定,不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通过POS机等销售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信用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POS机代还款,俗称“养卡”,是指行为人先行垫资替信用卡持有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随后用POS机以虚假消费的方式取回垫资款,以保持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延长透支期限,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行为。

养卡分为一般养卡和精养卡。以精养卡为例,每家银行都有一套关于信用卡额度提升的标准与途径,“精养卡”行为人就是将此标准熟练运用于商品买卖与服务,为信用卡持卡人虚拟多元化的消费情景,例如奢侈品消费、 旅游消费等大宗消费类型,借助其联络或注册申请的特约商户的 POS 机进行路径模拟,每日、每月消费刷卡次数、刷卡时段、刷卡商户都是精心优化的选择,力图呈现完美的信用卡使用记录,达到高于银行提额评分标准,最终实现信用额度提升目的。一般收费标准是 2%-3%。

综上,“套现”是利用 POS 机等方法虚构交易等方式直接将现金交付给持卡人,是将消费信贷转为了投资信贷,而“养卡”无论是通过转账还是现金代还,该笔资金最终去向都是银行,并未以现金投资的形式流通于市场,故二者在业务模式上有很大区别。

pos机养卡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关于pos机套现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刑法修正案(七)已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因此对于实践中利用POS机套现,可以适用刑法第225条规定处理。

pos养卡行为,是否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呢?

有观点认为,养卡业务中,代还方为他人还款,并没有向持卡人支付,而是将透支款项打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由发卡行进行确认划拨,代还方与持卡人之间、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资金的代收代付或划拨从始至终都是银行,代还方之后取回代垫资金,虽是同等数额,但是性质却发生变化,属于银行对持卡人新的消费信贷,从新开始计算还款期。 总体来看,代还方虽是连接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中间方,但是代还方是以资金为经营对象、利用贷款时间差,以钱生钱,本质上属于放贷行为,而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pos机养卡行为(只收回垫资款和收取手续费),POS机主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收取了手续费),虽然套出的资金也是机主本人的,不是银行的“消费信贷额度”,甚至POS机主的行为不仅没有损害银行的利益,而且对银行的资金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养卡行为仍然属于“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处理pos机养卡

第一,POS机“养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套现”行为小,因为“养卡”行为并不会令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重大损失,银行甚至每个月还能从中收取到一定的手续费。

第二,POS机“养卡”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套现”行为人小。套现行为中,套取银行资金是核心,而养卡行为的核心是提升信用卡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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