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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虚假营销

浏览:116 发布日期:2023-05-11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拉卡拉电话推销pos机会不会骗人的

电话不会骗人,人会骗人。
看懂下面的话,你就不会被骗了。
这类产品特殊,在安全的基础上在考虑其他。
三步判断安全:
1、不要听任何人说安全,卖瓜的都说自己瓜甜,钱不到账,老板说赔你信吗?
2、也不要看所谓的厂家官网,现在做个网站才几百块。一定要自己查银联和人民银行,关系到钱,只有这两个地方可信。
3、更不要相信说我走某某支付公司通道。您可以给那个某某支付公司打电话查查,人家根本不承认。因为支付业务就不让转包。
手机POS牌子能找到上万的,通过上面几条您就可以淘汰90%的三无产品了。不懂细节查询方式再问我。
骗术:骗子用假资料办理支付公司合法pos。卖给客户,客户刷10元,骗子收到支付公司结算款后,转账给客户。客户一看正常到帐,刷10万,骗子就消失了。总结:不管哪里买POS机,正式使用前,请务必自己查询是不是个人转账给你的,POS公司是不是有安全认证,有的话,POS公司系统绑定的是不是你的身份证和卡。切记。 电话推销属于商业营销的一种,很难界定是否违法和诈骗!具体如下:
(1)首先拉卡拉属于央行颁发支付牌照的合法支付机构,并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业务员从事拉卡拉POS机器的销售是合法有效的行为;
(2)电话推销POS业务的签单成功率很低,因为POS机器属于收款设备,一般情况下商户很难通过电话沟通就确定办理意愿,并且现在电话营销面临着群众集体抵触的局面,这一点务必认真考虑;
(3)拉卡拉公司本身是极少招聘电话推销人员,你所接触的应该是拉卡拉的代理商,务必高度注意该公司是否和拉卡拉有合作协议,不要去做和拉卡拉租借支付通道的POS机器,切记!
综述:依据个人从事POS行业三年的经验来看,采用电话营销的方式销售POS机器很难成功,反而不如去做POS客服,做POS机器销售最直接的办法还是扫街咨询为主最有效。 如果真是拉卡拉的就不会是骗人的,你要甄别一下到底是不是拉卡拉的员工或代理商。

2、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违反国家什么规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您好,套现,是指用违法或虚假的手段交换取得现金利益。
多用于信用卡套现。套现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退换现金、退货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如果您真的着急用钱,那也也请您千万不要用这种违法的方式来换钱,可以推荐能用一种APP叫做“有钱花”,不仅借款方便也是好口碑的品牌,您借着放心。 恶意套现 是违法的 尽量规范使用 如果你套现金额不大 没什么事情

3、难道是pos机骗局?

如想办理刷卡机的话,可以直接带着所需要资料到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可以进行办理的,具体需要什么资料还是去银行柜台咨询了解,因为每家银行要求及政策都有差异,让工作人员帮你办理。也可以找第三方支付公司代理商申请,第三方机器跟银行机子是一样的。现在市面很多都是第三方多

免费送刷卡机,是希望你使用刷卡收款,会有手续费的提成

准备办理的时候,要问清楚以下几点,避免办理时的猫腻。

1.该机器首次刷卡收款时,是否会扣除一笔钱作为“服务费”(或称作“冻结押金”)?扣多少?

目前很多品牌的机器,都采取了类似“冻结多少钱,刷卡收款满多少金额返还”的押金模式。“冻结金”越高,用户办理的意向就越低。因此为了成功“拿下你”,在你办理之前,有些代理商不主动告诉你,首刷要扣你一笔钱的情况。等你办理了,鸭子煮熟了再说...

2.该笔钱是否刷够一定交易量返还?

你不问的话,即时你达标了交易量,有些代理商也不返还你这笔钱。

3.以何种方式返还(系统自动还是人工)?

系统自动返还的话,到了返还时间,留意账户是否到账。人工返还的话,记得问代理商要,有时不一定是代理商不想给,也有可能客户太多会疏忽遗漏,因此到了时间点一定记得主动过问一下。

4.是返还现金还是手续费抵扣券?

某些品牌的政策,返还的不是现金,而是刷卡收款手续费抵扣券,这个也要在办理之前问清楚,避免不愉快。

POS机诈骗最常见的是套码诈骗,就是骗子用虚拟的信息登记的POS机刷你的卡,从总复制你的银行卡,套现,因为信息是虚假的,所以很难追踪得到,要防止这类诈骗,建议先刷1分钱的,确定单据无误后再刷卡消费。 POS机这个工具本身是很好的,不然为什么银行也大量提倡办POS机,现在市场上营销方式有很多不一样,像乐刷、拉卡拉这种正规的机器就没问题。 刷了之后他们可以复制出你的卡,然后取光你的钱 不能轻信路人!

4、立刷POS机新型骗局,是违法的吗

立刷就是个骗人的机构,如果输错几次密码,他们就会冻结你的账户,以后如果再用这个机器刷卡,你刷的钱不会到制你的银行卡上,钱会在他们立刷的机器上显示,但是你提现不出来的。要你提供各种资料,然后180天以后通过审核,如果审核不下来就一直冻结着。

诈骗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你能认定立刷POS机是新型骗局,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案,举报或者报案的电话号码是110,所以我们可以及时的拨打110进行举报。

所以不能随便去办理POS机,因为很多地方或者是一些不法的犯罪分子,利用这样的手段去骗取别人的钱财,这些POS机是不能使用的,因为如果使用了后,我们的资金是不能到我们的账户上面的,所以不能随便使用这样的POS机。我们想要使用POS机的话,应该去正规的场所,或者是去银行进行办理。

只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POS机,才能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和资金的安全情况,我们都不希望自己辛辛苦苦赚来钱,被骗子骗走了。我们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及时的进行报警或者报案,然后让警察帮助我们及时的追回我们的钱款,但是时间是比较长的,因为警察是需要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做事情的,他们需要进行立案、调查,然后才能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和调查,所以应该给警察们一点时间,他们的工作也是比较辛苦的,需要付出很多的时间,才能调查明白,而且需要有证据才能进行搜查或者是抓人。

不过,我们还是应该自己提高防范意识的,不能轻易的被骗,这样就能够给警察同志们,少添一点麻烦了。

立刷就是个骗人的机构,如果输错几次密码,他们就冻结你的账户,以后如果再用这个机器刷卡,你刷的钱不会到你的银行卡上,钱会在他们立刷的机器上显示,但是你体现不出来。要你一共各种资料,然后180天以后通过审核,如果审核不下来就一直冻结着。 立刷POS机不是骗局。但是前期销售隐瞒了很多收费信息,属于欺诈销售。例如:缴完199元后,才告诉你只有刷满30次,99元才能退回,另外也不告诉你就扣掉36元,经过我再三联系确认才说收的是一年的流量费。 诈骗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你能认定立刷-POS机是新型骗局,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案。
举报或者报案电话号码110。

5、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现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套现过程中存在为自己套现、“拆东墙补西墙”式套现、无偿租用给他人套现、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套现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现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用卡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套现,在某张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信用卡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套现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套现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诈骗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诈骗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现2250万元,造成信用卡交易总量的虚假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套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套现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套现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套现归还前次套现的情形,套现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套现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套现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套现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套现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信用卡套现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其套现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套现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套现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套现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套现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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