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出租有效吗
1、做pos机代理违法吗
做POS机代理如果有正规有效的支付收单牌照的话,则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没有的正规有效的支付收单牌照的话,会构成无证经营,则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做POS机代理并不违法,但是要选择正规支付公司的官方产品代理。比如你想代理某一款产品,可以先在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该产品的支付公司是否有支付牌照,再入支付公司官网查询是否官方产品。找靠谱平台很重要。否则会断了你的收益,并且你无处维权。担心做pos机代理是否违法,你只要先搞清楚POS机这个产品是不是违法!如果产品本身不违法,那代理销售怎么会违法呢?当然,如果你的经营形式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那跟做什么行业也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代理是不违法的,
但是在代理有几点:
1 代理的是否是具备支付牌照的支付公司牌子 一清机
2 代理对接是否存在正规渠道 不要对接个人或者几级代理,在这个人建议最好对接一级大代理或者分公司对接。
3 代理的pos机是否是一清机 如果不是那这代理无需考虑了。 做POS机代理并不违法,但是要选择正规支付公司的官方产品代理。比如你想代理某一款产品,可以先在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该产品的支付公司是否有支付牌照,再入支付公司官网查询是否官方产品。找靠谱平台很重要。否则会断了你的收益,并且你无处维权。
2、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现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套现过程中存在为自己套现、“拆东墙补西墙”式套现、无偿租用给他人套现、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套现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现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用卡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套现,在某张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信用卡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套现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套现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诈骗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诈骗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现2250万元,造成信用卡交易总量的虚假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套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套现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套现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套现归还前次套现的情形,套现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套现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套现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套现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套现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信用卡套现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其套现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套现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套现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套现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套现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3、...一开出租车的,最近看到新闻说有同行在车上装pos机,这个可以有啊,想...
你要办就要看清费率和公司,看是几清的,价格不会超过2000,不过你们人多的话应该可以叫别人少点。 对0.5%费率2000左右,我有个朋友就是做这的,刷卡很方便,也不需要找零,直接刷卡 移动的2000左右4、pos机的具体用处是什么?
Pos机的应用非常广泛 ,大到大型商场、 超市、 连锁品牌店、酒店、 小到个体商户 、批发商 ,都在使用pos机 ,pos机具体有什么用途呢,有以下几点。
pos机用途
第一、pos机可以使用信用卡消费 ,现在许多小商家为了提高效率、 节约成本同时揽更多客户,他们都大力发展pos机的业务 ,因为pos机可以消费信用卡, 这样又能满足顾客的刷卡需求 ,也方便了商户的业务成本 。第二、 个人做生意收款用 ,如果是个体户和顾客在谈生意的时候, 顾客存在资金问题 ,没有现金这个时候p os机就用上啦 ,可以帮助顾客刷卡 ,随身携带pos机就不会面临生意流失的风险 。
第三、Pos机不占用资金 ,银行可以先垫钱后支付 ,我们只要定期还款就可以啦 。第四、Pos机很安全pos机能保证资金的安全而且能给顾客带来不一样的体验 ,最主要是Pos机可以减少现金存储的问题 ,使用刷卡更加方便 。第五、Pos机方便管理 、方便携带 ,只要拿一台pos机就可以当做一个小银行柜台使用 ,方便了顾客,免去排队等待的麻烦 ,收款限制等尴尬的问题 ,而且pos机一般不会出现财务核对错误的问题 ,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都十分方便。 第六、 Pos机可以提高你的信用卡消费额度 ,有些人信用卡额度迟迟不涨是因为消费的太少啦 ,如果使用pos机协助消费的话 ,信用卡的额度会长的很快 ,而且pos机作为辅助消费会增加消费次数是非常有利于信用卡升额的。
pos机的趋势
如今pos机已经是消费趋势的领跑者,因为它的优点居多所以选择的人也很多 ,如果不会使用pos机的可以到相关银行进行咨询 ,因为不同型号的机器操作方法都不一样。
POS系统即销售时点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自动读取设备(如收银机)在销售商品时直接读取商品销售信息(如商品名、单价、销售数量、销售时间、销售店铺、购买顾客等),并通过通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送至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加工以提高经营效率的系统。
POS系统最早应用于零售业,以后逐渐扩展至其他如金融、旅馆等服务行业,利用POS系统的范围也从企业内部扩展到整个供应链。
POS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帐,它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帐等功能,使用起来安全、快捷、可靠。
扩展资料:
POS系统的功能与特色:
1、完善的各种前台销售功能。
2、便捷的各部门间货物的调拨。
3、强大的自动订货系统。
4、先进的出租柜台管理理念。
5、严格的系统权限管理。
6、脱销、畅销、滞销商品的分析。
7、超出安全库存商品的报警、订货提示。
8、各种类型的销售报表(供货商、部门、单个商品)。
9、销售信息反馈,商场内贵重、维护型、保修型(如手机、手提电脑、金银首饰等);商品的销售记录,完善售后服务、跟踪服务。
10、系统各用户之间的电子邮件传递。
11、每晚结算方式:自动按整个商场、部门、类别对销售、进货、调拨进行结算,使您在数据查询、分析时简捷、高效、准确。
12、完善的库存管理:盘点、部门库存、商品类库存、供货商现存等的查询分析审查。
13、人事、工资管理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POS机
具体的用处就是可以用来付钱,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自己的身上没有零钱的话,就可以用它来付款,而且也不需要商家再去给自己找零钱。 可以用来向商家进行转账,也可以用来向商家进行付款,还可以用来收款,也可以用来跟朋友进行交易,还可以用来进行贷款。5、身份证借别人办POS机有影响吗
身份证借给别人办POS机对出借人有影响。出借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出借人将受到法律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3)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3、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扩展资料:
1、坚决抵制擅自复印和扣留身份证: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财物。如有用人单位要求抵押劳动者身份证,可以直接拒绝;
3、网络上传身份证需谨慎:
有些网站、手机App在用户实名认证时,要求上传身份证照片,可以把透明胶带贴在需要写字的地方,在胶带上做好标注;直接在身份证上做水印,用图片处理工具给身份证正反面加好标注再上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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