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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装pos机犯法吗

浏览:85 发布日期:2023-10-25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业务员给客户安装刷卡机违法吗?

不违法。
刷卡机是日常刷卡消费收款工具,只要是正规公司产品就可以。如果给商家装pos机是为了正常经营使用,并不违法。如果商家是利用pos机帮别人套现,比如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刷卡机都是给自己使用,是便捷消费,资金周转,快速收款的金融工具,如果自己需要一台用来使用,肯定是去正规的代理公司或者支付公司申请办理最安全可靠,这些地方的机具都是央行认证的一清机,审核流程严格,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

2、提供POS机给他人刷卡套现是否为非法经营罪

该行为已构成 非法经营罪 ,必须受到刑事处罚。一方面,国家的法律、 法规 中早已对POS机的使用有着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明令禁止非法牟利,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已经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pos机违法吗

个人使用POS机并不犯法。但是如果你通过POS机帮助他人非法套现就违法,可能涉及到非法经营。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你所使用的POS机存在跳码或者套码的情况,你的信用卡随时都有可能会被银行风控的危险,比如降额或者给你直接封卡。
因为跳码和套码的POS机,其交易存在很大风险,比如商户虚假,商户编号带有特殊符号,商户的地区与你所在地区不匹配等等。银行通过对比,就知道你在使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就会对你进行风控。
因此,个人使用POS机刷卡,一定得用正规的百分百不跳码的POS机才可以。
什么样的POS机才是不跳码的POS机,其简称为BTMPOS。某度上关于其标准是:
所交易的每个商户都必须是标准类商户,不能出现优惠类商户。
交易的商户名称必须真实,无虚假,编造出来的商户名称。能够在工商信息网等平台上查询到一模一样的商户才可以。
交易的商户编号必须为纯数字,不能存在字母或者其他特殊符号替换的情况。
交易的商户必须是你本地区的才可以,比如你人在上海浦东,结果刷了个北京的商户。那……
所以说,如果你使用的POS机不跳码,是正规的支付公司的产品,那完全可以放心使用。否则迎接你的,只有银行的严厉制裁和风控。

4、给别人代办pos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给别人代办pos机不违法,但是使用pos机恶意套现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pos机可以借给别人营业使用吗?

不可以。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他人开设POS机,以免助长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POS机套现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强化对银行体系的金融业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POS机特约商户的规范管理。

检察官介绍,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之所以多发,与银行体系内部的工作机制不尽合理,信用卡监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关,总体上呈“重发卡、轻管理”的现象。部分POS机提供商一味看重从每单刷卡中获得的收益,在POS机管理上存在监督不全面、反应不及时的问题。

收单银行与发卡银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更侧重于希望获得与收单相伴的金融业务往来,从而占用结算沉淀存款,发现的信用卡套现的嫌疑和线索时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银行,发卡职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单职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扩展资料:

明知他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现金,仍然提供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获利100万余元。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讯器材经营部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称自己的朋友(另案处理)想借一台POS机刷卡套现,并承诺将付给高额手续费,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与汪某一同将POS机、网银U盾送至滁州市交给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分别使用5张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机上连续刷卡34笔,交易金额高达496万余元。其中198万余元被转出,其余部分未来得及转出即被银行冻结。夏某、汪某二人从中获得“手续费”共计108980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请POS机借他人非法套现被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出借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 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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