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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监管pos机

浏览:74 发布日期:2024-03-16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哪些?

房屋买卖资金监管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收购协议书项下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万元整在丙进行监管。

为保证甲乙方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的顺利实现,经三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将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的交易资金存入本协议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授权代表负责,下同),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管理和控制。现就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甲方和乙方股权转让保障需要,经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将为该股权转让需要所需全部资金,存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委托丙方管理。

第二条 监管事项:

1、监管资金来源:甲乙双方在第一条中所约定的股权转让资金;

2、监管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3、监管方式:乙方将监管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丙方的监管账户,丙方同时开具银行转账回单给乙方。监管期内,除非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支取或采取其他措施。

4、监管账户:乙方在丙方开立账户

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5、监管涉及的股权: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XXX有限公司 %的股权;

6、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监管终止事由实现为止。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监管期间,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丙方不参与、监管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任何甲方和乙方的交易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2、丙方对股权转让本身的合法性、可行性、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无任何保证、监管等义务。

3、在监管终止事由发生时,只要甲乙双方或单方按第五条的约定提交了申请,无论是否存在甲方与乙方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解除监管的金额、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的方式等,丙方均按照相应申请对相应资金予以解除监管。

4、监管期间,丙方对资金的监管不意味着丙方对乙方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承担任何保证、监督等责任。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包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和商品房现售资金监管。

扩展资料:
一、什么是资金监管?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不具有强制性,可以将其形象地理解为房产交易中的支付宝。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交易的房产贷款尚未还清,需要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

二、资金监管有什么作用?
对于客户:
通过将交易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在过户后再进行解冻的流程,规避了业主恶意骗款、资金交割后双方不配合过户等风险,切实保证了交易安全。
对于业主:
一是通过资金监管,确保交易的安全,打消了客户的顾虑,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二是交易资金提前划入托管账户,保证客户有足够资金购买房屋,规避了客户方中断交易的风险,确保了业主的正当利益。

三、二手房交易中的资金监管流程是什么?
主要分为全款交易资金监管和二手房贷款首付资金监管。
二手房全款交易资金监管交易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买方在XX地产直营连锁店铺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XX地产、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4、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四、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注意如下:
1、选择同一家托管银行,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2、须提供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本人账户。
3、可使用已有的相应托管银行的账户,但账户须是本地账户且具有个人转账功能。
4、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贷款银行应于办理产权登记前发放贷款,将贷款存入指定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5、交易双方特别是出卖方要妥善保管存折、不要将存折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 通俗讲就是为了保证双方利益,避免纠纷采取的一个措施。买家的首付款和贷款(房款的全部)放到房管局监管的账号上。在交易没成功之前,买家没有拿到新的房产证件,卖家是拿不到一分房款的。

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市资金监管中心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开户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市资金监管中心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三条监管资金按照深基坑施工基础验收或者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完成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其中,有深基坑施工的,完成基础验收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15%。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9%。
(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的,应当按节点向市资金监管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深基坑施工的,完成基础验收,提交基础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验收,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竣工质量验收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竣工验收备案书证明;
(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资金使用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该节点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市资金监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市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监管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市资金监管中心。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第二十一条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市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当将天津市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送达市资金监管中心。市资金监管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资金监管中心。
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提出申请,无需提交书面材料,市资金监管中心及时拨付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市资金监管中心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

3、涉及多个方面!天津商品房预售拟出新规!

6月3日,天津住建委官网发布“社会征求意见”公告。

公告称,《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即将到期。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起草说明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项目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办法》将于2021年8月到期,为更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我中心在与企业座谈、问卷调查等广泛调研基础上,对《办法》修订工作进行多次专题研究,形成《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订建议稿),并按程序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共收到建议3条,采纳1条。现将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考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故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二、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

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由区政府、还迁部门等根据施工进度给付工程款的项目可以不纳入资金监管。

三、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

鉴于非住宅项目在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中同住宅项目一致,为更好的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与施工单位利益,删除《办法》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四、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和购房人签约,结合当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在原有的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五、优化资金拨付流程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办件环节,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六、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

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七、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

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证项目后续建设,切实发挥资金监管作用。

八、调整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名称

根据实际情况,将原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原监管机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调整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第三条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和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统称资金监管机构)。其中,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除滨海新区外区域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滨海新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市住建委可以委托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应当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建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止。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三条  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的,应当按节点向资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可直接申请该节点监管资金;

(二)主体结构验收,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竣工质量验收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资金使用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节点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看,现场查看应当在受理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补正。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资金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第二十一条  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资金监管机构于受理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资金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二)未按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

(三)未按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滨海新区范围内由滨海新区住建委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委制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住建委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账号。是银行指定的。还是房管局指定的。谢谢

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是银行办理。二手房资金监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全款支付,另一种是按揭贷款支付。

二手房按揭贷款,资金监管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3、买方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4、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二手房全款支付,资金监管的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买方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扩展资料:

二手房交易的整个过程大致分以下几个阶段: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

资金监管账号属于银行。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扩展资料:

资金监管可以避免的风险

1、房屋产权风险

二手房的产权风险来自于房主的债务问题,部分城市已经强制推行房屋产权核验,但并不能完全杜绝房屋的产权风险。举个例子,房屋产权核验没问题,但房主如果存在其他民间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就有可能冻结其名下资产,包括房子。

2、一房多卖

在“一房多卖”的纠纷中,先签合同不一定就能取得房屋产权。如果先签了合同交了预付款,却被别人抢先过户,购房者最多只能要求房主退款并承当违约责任,严重的还有可能走诉讼程序。如果做了资金监管,则可以直接从监管账户退给购房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金监管

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首先看下资金监管的定义:资金监管,(源自Escrow),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二手房全款交易资金监管交易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买方在XX地产直营连锁店铺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XX地产、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4、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二手房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XX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3、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4、买方在店铺使用POS机刷卡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5、XX地产、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6、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

7、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注: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地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明,相当于原来的他项权利证书。 这个跟房管局没有关系的,办理资金托管业务是需要买卖双方到银行办理的。 双方协商定的。
双方可选择银行及是否使用资金监管。

5、如何办理二手房资金监管

钱打入账户就不能取消了,如果没有可以免吞吐。但前提是能保证安全交易。
(一)二手房全款交易资金监管交易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买方在地产直营连锁店铺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地产、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4、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深圳发展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二)二手房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
1、买卖双方签订《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深圳发展银行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3、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4、买方在店铺使用POS机刷卡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5、地产、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6、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深圳发展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
7、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整个流程大致是这样: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选择同一家托管银行,并在所选定的托管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买方将售房款存入“专用账户”,产权过户办理完毕后,托管机构见他项权利证后将售房款由“专用账户”转入卖方账户。

资金监管的注意事项:

1.需要提供买卖双方本人的银行账户;

2.有监管机构规定可以使用已有托管银行的账户,无需开设新账户,但必须是本地账户且有个人转账功能;

3.如果是贷款购房,选择同一家托管银行并开设个人结算账户;

4.通过贷款购房的,贷款银行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贷款划到资金监管账户,买方成功变更产权后再划到卖方账户;

5.买卖双方要保管好相关单据和密码,不要泄露给他人。 资金监管是通过中介办理的.
是去银行办理.
当时去就能办理,只要手续齐全.
而且你的这个程序有点问题.如果房子还在按揭没有房产证,你就算办理了监管把18万打到监管帐户,那他也拿不出来啊.监管的钱款是要在过户后出了你的新的房产证原产权人才能去领取的.你这么做没有任何作用了不是.他现在就是需要你那18万去办房本对吧.这个按正规流程是不行的. 现在建设银行有一新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你具体咨询一下建行,就是有贷款的房子也可以直接过户.把按揭转给你. 他就算有贷款也应该有房本的,一般在银行放着呢,只是没拿出来.

买卖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不能亲自到场就去中国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手续让受托人来办理。

买方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托管银行借记卡。

卖方准备:产权证、土地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单身证明)、托管银行借记卡。

中介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方一同在工作日去房管局资金托管窗口办理。

正常程序是去各区房管局买卖双方签署二手房合同,建立监管,买方把首付或者全款存进去,并办理贷款,然后凭借二手房合同办理过户,过户完毕之后,卖方账号上拨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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