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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pos机监管规定

浏览:194 发布日期:2023-08-06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央行放大招!今天起,POS机套现将被严打!支付宝微信转账笔数受限!_百 ...

央行下发银发〔2016〕26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中也明确提到目前支付市场的比较火热的T+0结算管理问题以及手刷和MPOS产品,目前的这2类产品基本上的都被用作移动支付产品终端无法像传统POS一样确认使用地点,根据要求可能面临全部关停的风险!自12月1日起T+0结算和MPOS将受到影响!支付账转账笔数也将受限制!

《通知》对 支付宝 、微信支付等支付机构的个人支付账户进行了约束。与对银行的要求类似,自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全功能支付账户。同时,要求支付机构自12月1日起,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POS机“养卡”暗藏多重风险 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随着移动支付的迅速发展,类似如家用刷卡机、移动手机POS机等各类便携式终端的出现,POS机在生活中的应用愈加广泛。有了这样的设备,缴费充值、 信用卡 还款、网购支付都变得十分便捷,因此受到许多百姓的喜爱。

可利益背后往往暗藏着风险,随着POS机安装数量的增多,信用卡套现利润的诱惑,这个小小的机器逐渐成为许多人触碰法律“红线”、游走在监管的灰色地带进行非法牟利的一种手段。

信用卡套现行为频发 “专业养卡”变身“无息 贷款 ”业务

利用POS机可以进行套现,这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套现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十分普遍。据《中国信用卡报告》显示,仅2013~2014年,就有21.29%的人表示有过信用卡套现行为。

从事于装修材料经营的王先生,在需要大批量进货时,常常为资金周转问题所困扰,在偶然间想到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套现。王先生有数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从2万元到8万元不等,在每次需要进货之时就找认识的拥有POS机的商户进行套现,往往是其中一张卡的还款日快到了,就用另一张卡套现还钱,只收取极低的手续费,这样轻易地解决了资金周转问题。

对于一些商户来说,偶尔的套现是为了资金周转或者给亲朋好友“江湖救急”,但对于某些商户来说POS机套现是一项可以获取惊人利润的“好营生”。

有这样一种公司,专门从事替别人打理信用卡,进行套现、代还、再套现一系列业务,以保证持卡人信用度完好,并从中收取一定的利润,这样的行为称之为“养卡”,这样的公司则称之为“养卡公司”。

养卡公司与信用卡持卡人,通过“假消费、真刷卡”,可以将信用卡透支额度现金全部套现。由于信用卡用户拥有免息期,POS机刷卡的手续费也极低,只需要付给经营者一点好处费,就能够套现一笔现金,如果到了免息期无法还款,还可以由经营者帮助还款后再次套现,这便是所谓的“无息贷款”。

个人POS机成网络热销款 手机+刷卡器=“个人套现神器”?

除了商家可通过银行办理POS机之外,个人也能从网上购买供个人使用的POS机。

打开淘宝网搜索“个人POS机”字样,数十条相关商品出现在眼帘,最高销量记录达到了一万多条。这是一种在网上十分热销的手机POS机,大小不一,最小的只有火柴盒般大。这样的商品多达70多页,大多数以“POS机”“刷卡器”“养卡”等为关键词。这些POS机价格在数十元和数百元之间不等,只要在手机上安装相应的软件或直接插入手机耳机孔就可以使用。

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任职HR的桂小姐偶尔会使用公司的POS机进行套现,随着开销增大、资金收紧,在朋友介绍下她专门在网上花200多元自己购买了移动POS机,“相比去ATM机取现,用POS机套现的手续费明显要低一些。”桂小姐表示。

个人POS机之所以会被称为养卡、套现的“神器”,低廉且可灵活选择的费率是重要原因。据悉,用信用卡在普通的提款机上也可以提现,但金额有限,且手续费和利息远高于POS机刷卡。但在网上,很容易就能买到费率为0.78%、0.6%、0.5%甚至0.35%的刷卡器,有的甚至还能“25元/35元”封顶。

比如,以5万元为成本,正常取现按照20~50天免息期、每天万分之五的利息以及250元手续费计算,意味着手续费达到1000多元,而个人POS机套现只需要数百元手续费,相比之下套现可省下一大半的钱。

业内人士透露,对于专门从事“养卡”的公司来说,会选择费率更低的POS机,比如“25元/35元”封顶的那一类,这样计算下来,利润比个人套现更为惊人。

据媒体报道统计,一般通过个人POS机为信用卡套现的主要有两种人:一类是持卡人个人行为,通过个人POS机将自有信用卡套现,只需承担交易手续费;二是将个人POS机作为资金“中介”,通过为他人信用卡套现来非法牟利,获取一定的手续费。

“养卡”套现藏多重风险 情节严重或涉嫌非法经营罪

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看似能够获得可观利益,但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200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若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500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面临15年有期徒刑,并处1到5倍罚金、没收财产。

除了违法风险,持卡人的信息安全也无法得到保障。比如通过“养卡公司”套现,不仅需要交付信用卡,还得交给“养卡公司”个人信用卡密码、身份证复印件、对账单等重要信息,很容易遭到他人信用卡冒领、恶意透支的侵害。而一些在网上销售的移动POS机也属于“三无产品”,个人在套现使用的同时,个人信息会在不知不觉中泄露。

更重要的是,持卡人透支 信用卡逾期 未还或者利用信用卡还款周期巧妙进行“空手套白狼”,一旦被发现会直接计入个人信用档案。而若恶意透支信用卡后无法还款,还会被认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业内专家指出,利用POS机套现危害了国家金融稳定,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同时放大了信贷风险。打击 银行卡 犯罪要从源头入手,加强风险控制。建议银行审查部门除审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还应严查申请人对公账户和网上银行账户,并实地调查其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税务征收等情况,在银行与商户的协议中,也应明确商户协助持卡人套现的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此前央行下发了261号文,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引发了用户注销卡片的热潮,但是有些网友反映“银行卡异地注销难”。

2、理财pos监管规定

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上,央行从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央行表示,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风险隐患正在逐步暴露,特别是移动受理终端、收款条码正在被跨境赌博等黑灰产业犯罪分子用以转移资金。从收单机构来看,存在的风险为:收单机构对银行卡受理终端采购、登记、功能开通、信息变更、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严密,导致买卖终端、移机、“一机多码”、“一机多户”等现象屡禁不止,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受理终端进行资金转移带来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3、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现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套现过程中存在为自己套现、“拆东墙补西墙”式套现、无偿租用给他人套现、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套现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现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用卡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套现,在某张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信用卡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套现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套现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诈骗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诈骗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现2250万元,造成信用卡交易总量的虚假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套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套现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套现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套现归还前次套现的情形,套现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套现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套现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套现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套现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信用卡套现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其套现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套现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套现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套现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套现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4、pos机归哪个部门监管

OS机主要的监管部门一个是“银联”,一个是“人行”(央行)。持牌支付机构旗下的POS机品牌,资金结算都是通过银联清算的,受银联部门监管,POS机品牌所属的持牌支付机构的支付牌照都是人行颁发的,受人行监管。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5、个人pos机违法吗

一、个人pos机违法吗
1、个人pos机并不违法,但使用pos机恶意套现就是违法行为。销售pos机本身是允许的,但必须拥有公司有权销售方授权或者是自营业许可范围,才属于合法行为。如果公司不具备经营权,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利用pos机来进行套现等行为,则视为违法犯罪。
2、法律依据:《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首次办理pos机注意什么
首次办理pos机注意以下几点:
1、切勿过度追求低费率,正常费率在0.55-0.6都可以使用,切莫使用单笔+3的机器。
2、选择一个政策稳,有诚信的pos品牌。
3、尽量选择非押金版的机器,这俩年免费机器居多。
4、找专业靠谱的人,而非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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