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pos机犯非法经营罪判决书
1、职员为完成考核刷卡套现5千万判5年,这事你怎么看?
为了完成银行揽储,信用卡发卡考核业务形式的销售量。8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某行网点主任刘某一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并处罚金10万。
法院认为,刘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刷卡套现5000多万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42岁的刘东是某行集安市支行安福县支行营业部主任。曾多次因为业绩突出,被评为全市银行系统的先进工作者。为了完成银行揽储信用卡发卡考核的任务。刘某多次将POS机用于个人和同事,朋友套现,未收取任何费用。我国《刑法》第255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
2020年1月,安福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安福县法院提起讼诉,四月法院开庭审理。在案件中,刘某使用POS机与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我们不管他具体的目的是什么,但其采用的方式是不欠妥的,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了我国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在一审裁判当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和辩护人提供的支行绩效考核办法,个金业务营销方案重点业务发展方案的证据,均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无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本案当中刘某刷卡对象相对固定,没有对外经营,与市场上代刷卡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所以,根据判定规则,目前尚无银行机构认定刘某的行为将金融机构认为其行为将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撑。
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去做违法的事情,这个行为是明显很不可取的。因为这样不仅是在试探法律,更是在损害他人的利益。希望不要有人去向他学习。 个人觉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种不义之财不应该赚,很明显犯了法,必须得到惩罚,而且金额巨大,造成不良影响,另外也说明刷卡也有漏洞。 这很明显是违法的呀,属于非法经营了吧,私自套现呀,肯定属于违法行为了,是不能这样做的。 职员行为肯定是犯法的,但是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法也要好好的改掉。2、利用POS机交易套现2500余万元!判了!
微信支付越来越方便POS机刷卡消费也不那么吃香了
可是有的人却一直“钟爱”它
不是为了方便交易
而是把它当成“取款机”
杨某经营一家保险公司,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外,他又发现了其他生财之路。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杨某在没有真实商品买卖、服务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保险公司的POS机进行虚拟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代还信用卡后,再从该信用卡中套现获取代还的款项,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21年,杨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杨某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涉及99人,涉案金额2551.78万元,杨某从中获取利润10.2万元。
九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并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零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我朋友帮老板刷POS机,在刷的时候当场被抓,涉及金额几千万,请问这个要负...
如果你只是范范而问的话,百度一下,比别人回答要详细多。如果你要知道实际有效的回答,那得建议委托律师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之后才好说。如果是不知情的,没什么过错就没事;如果明知的,那就得看其当中所起的作用是什么,获得多少利益,老板被抓了没有,老板又是怎么说的,证据又是什么,是否还涉及到其他东西,公安机关又是什么态度等等。
对于POS机业主,如果代他人套现情节严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办理POS机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非法占有套现资金而采取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对于持卡者,如果逾期不能偿还银行套现资金,经法定催告程序依旧不能偿还,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非法经营罪pos机套现怎么判刑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罪pos机套现判刑要依据套现的金额而定,如果套现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套现属于信用卡诈骗。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pos机套现非法经营罪是什么
法律分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会处六个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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