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pos机收付款纠纷依照什么法律
1、...小票没出,商家不承认我们已经付款,怎么办?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
24小时后在银行清账时,这笔未支付成功的款项会自动回到之前支付的银行卡账号上。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该现象很少见。
POS机没有打出交易小票时就把银行卡取出,表面上看,银行卡里的钱已被扣掉,银行也将消费金额信息通知到卡主的手机上,但POS机系统其实并没有完成交易程序,而是中断,24小时后在银行清账时,这笔未支付成功的款项会自动回到之前支付的银行卡账号上。
在日常消费刷卡后,特约商户要求持卡人签字确认的pos签购单,是持卡人确认此笔消费的凭证。在日常刷卡消费后,签购单都是一式两份,持卡人保留一份,商户回收保留一份。
对于商家,签购单主要用于对账、清算和明细查询等后期需要。尤其针对争议交易,发卡行或持卡人可进行调单处理,需要商家提供必须带有持卡人签字的签购单,如因商户对pos签购单保管不善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商户承担的。
对于持卡人,签购单是交易的历史凭证。后续如需退货,还需提供签购单等交易凭证。签购单上有商户号、终端号、持卡人银行卡卡号及交易数据等信息,为谨防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商家和持卡人都需保留好签购单(商家应保留至少1年以上时间)或妥善处理。
扩展资料:
为使商户资金确保安全请商户务必核对卡号等安全措施,做到以下几点:
1、刷卡时务必核对卡号和持卡人的卡号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报警;
2、请核对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签名栏以及卡面拼音是否一致,小票卡号与卡面是否一致!签名清晰并务必保存2年;
3、大额联系请核对持卡人的身份证信息并拍照留证.谢谢广大商户配合,让骗子无处遁形。各位商家务必重视pos终端签购单,没有签购单,就没有交易凭证,不出签购单,就不算成功交易。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小票没出就拔银行卡结局
2、pos机是违法的吗
法律分析:个人买卖pos机并不违法,但使用pos机恶意套现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3、pos机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您好,对于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现有明确法律规定,在达到某些数额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下详)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会处六个月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4、投诉pos机公司最有效的办法
法律分析:举报电销pos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或人民银行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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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pos机消费涉及的法律关系
使用POS机过程中一定要注意:1、打印的POS机小票一定要持卡人签名且签名一定要与卡片上的名字一样,最好叫持卡人在银行卡的背面签上中文姓名。信用卡尤其重要。如果一旦持卡人的电话拒付这样有持卡人签名小票也不能担心刷卡的钱不到帐——这是签名。
2、注意伪卡。
什么是伪卡?伪卡就是不正规的卡,比如,复制卡、黑卡等。复制卡一般制造的比较粗糙,比如,卡面的字跟卡边不平行什么的,质量也比较差,稍注意一下应该可以看出来。黑卡,就是别人丢失了的卡,这种卡本来就是真卡。所以只能在客户刷卡的时候注意签名是否与卡的的签名是不是同一个人,另外就是看客户身份证是不是持卡人本人消费。如果金额小倒无所谓,如果金额较大,就一定要看身份证。
3、POS机严禁私自拆解改造。
4、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的这部《解释》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释》将原先只能界定为违规的POS机套现行为界定为违法,相应的处罚更严厉。
5、核对购物单据上的金额是否正确。消费者在商场内持卡消费时,根据银行卡交易要求,要求消费者在交易单据上签字。并提醒消费者,签字以前,应先确认是否为自己的卡号,并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金额及币种是否与实际消费情况一致,只有正确无误才可签名。
6、信用卡操作与储蓄卡不同的是,信用卡除了不需要本金之外,为了更方便消费者使用,很多信用卡在使用时都不需要输入密码,收银员只需核对使用者的签名。这种方便也给信用卡制造了一些不安全因素,消费者的信用卡一旦丢失或者遗落都很可能遭遇被盗刷的可能。
7、使用POS机刷卡交易错误时提醒消费者撕毁交易单据。若发生交易错误或取消交易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将错误的交易单据当场撕毁,此外,销售员开具一张抵消签账单以抵消原交易,再重新进行交易,或取得商家的退款说明。交易单据是交易凭证,因此,交易单据一定要妥善保存,除了以备日后核查外,还可以避免被仿冒使用。
8、在购买不确定商品尽量少使用银行卡。购物后如果出现对商品不满意或者不合适的情况,退货、更换在所难免。对此,消费者在购买一些不确定的商品时应尽量避免使用POS机刷卡,原因是,退换货时,金额已经划走,程序相对麻烦,而且,银联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休息日可能不尽吻合,种种因素可能导致退货款不能及时返回卡中,甚至给粗枝大叶的持卡人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9、一次刷卡没成功,再刷卡后要认真检查信用卡消费明细,发现问题及时与消费单位和有关银行联系,避免资金损失。 第一,消费者与商场之间。刷卡消费的付款行为中银行与商场并没有直接关系,你刷卡用的就是你的钱,现金和卡只是不同的支付手段,因此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银行与商场之间。但是刷卡消费的话,银行还会从商场的刷卡收入中扣一定的手续费,这时银行和商场间有一个格式的服务合同关系(银行为商场的收银提供了POS机等便利)。
第三,消费者与银行是储蓄合同关系。 属于典型的三角法律关系。
首先,消费者取得银行卡,在POS机上消费,与银行之间形成借贷关系。
其次,商店安装POS机,需要与银行之间签订协议,构成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最后,消费者在商店刷卡消费,有购物行为存在,构成民事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受行政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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