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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虚假商户危害

浏览:68 发布日期:2023-05-21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pos机虚拟商户合法吗

不违法,确切的说是违规操作。
对个人征信方面有一定风险。机刷卡支付,初衷在于促进消费的便捷,安全,只不过现实中很多人自个办个,刷自己或别人的卡套出现金来,自个扮演了商户和消费者两个角色。这一行为其实在现实已经屡见不鲜了,可银行的规矩立在那,这的确是违规操作的。对于代理商而言,完全充做善意的一方,对方办理了机怎么使用都是对方的事。
虚拟商户,也是字面意思不存在的商户,可能是没有在工商局注册过,或是已经注销掉的商户。是个人注册使用,并没有提供营业执照,都是仅仅使用身份证、储蓄卡来办理的,这类pos机刷卡出来的商户名称,基本上都是虚假的商户。POS机刷虚拟商户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通常一两次有降额,风控的提醒,刷的多了就有可能被降额风控,长此以往有封卡的风险。因为如果经常刷到虚假商户还是大额消费,银行大概率会认为你在TX,直接封卡都是有可能的。

2、用pos机有什么危害

POS是一种多功能终端,把它安装在信用卡的特约商户和受理网点中与计算机联成网络,就能实现电子资金自动转账,它具有支持消费、预授权、余额查询和转帐等功能,使用起来安全、快捷、可靠。

平安银行“收银宝“终端是专门为个体工商户量身定制的POS机产品,除了刷卡交易外、您还可以通过POS机操作汇款转账、查询余额,足不出户即可便捷进行资金调用。目前需在有我行营业网点的地区具有零售批发类个体户营业执照均可申请,如需申请我行POS机,请移步至就近网点申请。当地分行会对入网资质进一步的审核,如审核通过方能申请,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查询附近的平安银行网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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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营业额。公众普遍消费心理认为,不支付现金,持卡人不心疼钱,更易扩大交易额;
3.安全交易,商户避免了每日前往银行存取款的不安全交易;
4.省时方便:不必要担心无效支票,收到假钞及携带大量现金到银行的危险;
5.可避免现金操作中人为错误以及盗窃的发生;
6.鼓励现金短缺却又想购物的顾客进行消费; 以上所说的都是POS机给大家带来的好处以及POS机的用途,
其实POS机的危害是:携带不方便、刷信用卡容易跳码造成信用卡被封卡、降低额度;POS机刷出来钱,最终展现的只是数字造成刷卡者毫无顾忌的消费; 方便自己,没有危害,,刷卡时 注意不要刷到伪卡就好了, POS合理使用没有危害

3、利用POS终端机非法套现行为的定性及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法释〔200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张虹飚等非法经营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63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数额,是否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2.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的现金,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3.明知他人为信用卡非法套现借用POS机,行为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4.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出租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本案是以被告人张虹飚为团伙核心的信用卡套现案,涉案人员较多,各被告人在套现过程中存在为自己套现、“拆东墙补西墙”式套现、无偿租用给他人套现、租用后无偿为出租人套现等各种复杂情况,给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及非法经营数额造成一定的难度。
      (一)行为人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非法经营罪中“经营”在传统意义上是指企业的供销,在供销经营关系中包括经营者和经营相对方两方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特约商户在自己申领的POS机上刷卡,只有一方主体,不属于对外“经营”的范畴。
      我们认为,应当准确理解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2009年12月16日出台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上述规定,对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持卡人,并不禁止行为人与持卡人主体重合。特约商户持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刷卡时,行为人具有两种重合的主体身份,一是特约商户,二是代表持卡人。在其虚构的交易行为中,行为人一人担当交易双方的角色。其次,从侵犯的法益分析,信用卡套现行为之所以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因为行为人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三被告人用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套取现金,已经现实地使银行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侵犯了设立非法经营罪所要保护的国家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再次,非法经营罪所体现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在于从事某种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获取经营许可资格,或者遵守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如果行为人未获取相关许可或者违反特定行业的特定规则,就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申领POS机目的在于实施信用卡套现行为,不论是为他人还是为自己刷卡,均违反了不得虚构交易的特定行业规则,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不能因为特约商户与持卡人身份重合而将此类非法套现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既然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两种情形的套现数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倪峥的辩护人所提不应将倪峥为其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现的数额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为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倪峥等人为了不让信用卡信誉度降低,方便继续套现,在某张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从其他信用卡套取现金归还欠款,从而出现滚动套现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在计算此类套现行为的犯罪数额时应当以银行被占用资金(即“本数”)为基准。诈骗犯罪、挪用公款罪都是以“本数”确定犯罪数额。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九条明确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我们认为,用后次所套取现金归还前次套取现金的,应当累计非法经营数额。首先,诈骗与挪用类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如果挪用的对象是公款,则挪用类犯罪还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往往是衡量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因素之一,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要素以最终未能归还的实际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的原理即在于此。而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主要犯罪之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严重扰乱,而不仅仅是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性。与内幕交易,操作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类似,行为人交易的次数、交易的数额本身就体现出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程度。套现行为制造的虚假交易,使经济总量虚高,还可能导致虚假的经济统计数据和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进而误导经济决策。本案中,张虹飚在短短15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单独或者伙同多人,非法套现2250万元,造成信用卡交易总量的虚假放大,对市场宏观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倘若以“本数”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归还了所套取的“本数”现金金额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则必然背离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初衷。其次,从入罪标准看,也应当累计计算。考虑到套现交易金额可能不能直接反映行为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性的危害程度,《解释》将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规定为三项:商户套现交易金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逾期未还金额、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金额。从该规定分析,就第一项而言,即指客观上实际套现交易的数额,因此,对以后次套现归还前次套现的情形,套现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张虹飚的辩护人提出,张虹飚无偿出借给倪峥等人使用期间的套现数额应当从犯罪总额中扣除。
      我们认为,明知他人为非法套现借用POS机,即使是无偿出借,他人在无偿出借期间套现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首先,作为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虹飚除了自己实施非法套现行为外,在明知他人租借其POS机系从事刷卡套现违法活动情况下,仍违反银联公司相关规定将POS机租借给他人,并提供个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等。该情形下,其虽然未实施直接非法经营的实行行为,但向倪峥等人提供了该类犯罪能够得逞的关键设备,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按照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张虹飚应当对提供POS机期间套现的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二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等方法;三是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四是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行为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最终牟取了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张虹飚为他人实施非法信用卡套现行为提供犯罪工具,有偿与否,不影响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
      (四)租用POS机从事非法套现的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作为特约商户,不论是为他人套现,还是为自己套现,其套现数额均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以这个大原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是POS机租用人,持卡人是出租人,行为人为作为出租人的持卡人非法套现的数额是否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在审理过程中对此存在分歧。倪峥的辩护人提出,由于POS机是倪峥向张虹飚租用的,所以倪峥使用POS机期间,张虹飚套现的数额应当在犯罪总数额中予以扣除。我们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倪峥套取现金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构成本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限定,即并不必须是特约商户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倪峥违反国家规定,即使是租用POS机为POS机出租人即信用卡持卡人张虹飚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其次,作为POS机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受益人,应当对使用期间套现数额总额负责。虽然倪峥不是POS机的机主,但其是实际控制人,且经倪峥亲手操作为张虹飚套取现金。虽然张虹飚是持卡人,倪峥未收套现手续费,似乎并无直接经济收益,但潜在的、替代性的收益仍然存在,如张虹飚免除部分租用费,由张虹飚安排租用人之间相互调换使用POS机以逃避监管等其他形式的利益。况且,倪峥不收手续费的原因不论是双方合意,还是自愿免除,都是其非法经营行为的组成部分,其是否获利不影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倪峥应当对其使用POS机期间的套现总额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张虹飚作为倪峥非法经营的共犯也应当对其作为持卡人的套现数额负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3集(总第92集)

4、什么是pos机套码和跳码?信用卡pos机套码有危害吗?

1、pos机套码就是原本是A类商户套用其他类型MCC商家,为了节省手续费办理的低费率。比如在ktv刷卡正常刷100元会收取商家1.25的手续费,但是如果商家办理的是超市的套码机,那只需付出0.38甚至更低的手续费,省了大部分的手续费。

2、pos机跳码是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将刷卡的A类商户(即标准商户)变为B类商户(优惠类)或者C类(公益类),然后在报送银联系统,但是商户的手续费还是按A类(即标准商户)收取实际刷卡消费。

3、危害

1、引发银行风控系统预警,容易被误认为套现,所以大家在选择POS机时请选择合规商家的,中国人民银行认证的;

2、很可能会导致被封卡,降低额度,这类案例目前已经出现了多次;

3、会影响信用卡提额。

扩展资料

套码整治

商户分类分为餐娱、一般、民生、公益四大类,手续费从商户收取,手续费率分别为1.25%、0.78%、0.38%,公益类商户则只收取服务成本价。在手续费中,发卡行、收单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中国银联以“7∶2∶1”的比例分配手续费,纳入业务收入。

很多第三方支付机构就钻了这个空子,通过伪造虚假商户、更换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和商户归属地等信息,或者伪造商户入网材料从而达到违规套用低零扣率等目的。

业内人士估计,这种“套码”行为将使发卡银行损失几亿元,这也是银联此次痛下罚手的原因。据透露,在被罚名单中,以汇付天下、快钱、易宝为重点对象,甚至出现单省单月业务被罚过千万。

中国银联还特别对媒体表示,此次对“套码”行为的惩罚主要是维护发卡行的利益,罚金的90%也将返还给发卡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套码

比如你在ktv刷卡正常你刷100会收取商家1.25的手续费,但是如果商家办理的是超市类套码机,那他只需要付出0.38甚至更低的手续费,省了大部分的手续费。所谓套码就是商家为节省手续费办理的低费率的pos机。跳马问题通常出在第三方支付身上。第三方给商家本来办理的是1.25的ktv的pos机,手续费也是按照1.25来扣,但是如果你的金额达到一定限值(7000左右,每个第三方设置不同)此笔交.易就变成了0.38费率或者封顶费率,而中间的手续费就是第三方支付的了,此类pos机如果刷小金额的就没问题,这就是你为什么在这个机器上刷500积分,结果15000却没有积分的原因。刷套码的pos机多少有点危害的,你想呀,原本刷的费率高,银行收入高,现在变低了,银行利润变少了。刷多了套码的机少说积分变少了或者没积分,这都是小事,有可能被风控、降额、封卡。建议用吉米钱包,费率高点,更安全。 看走的费率通道,开交易商户识别码类别所属类别费率,与名称经营范围,不一致的,很大概率。手机pos,就去某宝找宝中宝,就不用去分辨了。 条码也就是条商铺 没有刷卡都会换一个商铺号 这样银行不容易查到你在套现。

5、为什么大家说POS一机多商户 会害死人

很多机器都跳商户,有的乱跳,一会东北,一会海南(极端例子)。如果你一次没有成功刷第二次的时候,银行后台会看到你乱跳地方,轻的警告(规范用卡行为)重的直接封卡。

已被非法分子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不会啊除非你卖的是别人用过的 不会吧 一般也不是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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