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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pos机上使用

浏览:174 发布日期:2023-06-09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是恶意透支,属于盗窃,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

2、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构成什么罪

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使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ATM 取款机上使用了怎么处理?

此种行为属于冒用信用卡,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 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 条第1 款第3 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使用他人信用卡和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钱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我国刑法明确将 冒用他人信用卡 取钱列入 信用卡诈骗罪 ,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 定罪量刑标准 ,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犯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捡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怎么处理

日常生活中拾得或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这类行为一般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明确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是对上述行为进行定性的关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扩展资料:

因为信用卡使用起来方便快捷,又加上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信用卡因先消费后付款的机制,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各大国际级信用卡集团与全球发卡金融机构都面临严峻的挑战。信用卡的安全问题主要分为下述五大方面:

信用卡:不法分子或犯罪集团以假卡或废卡(过期/遗失作废/磁带损毁...等)冒充正卡消费,直接蒙骗商家或者发卡机构。

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处理不当(过期/磁带失效的信用卡未进行销毁,或遗失未立即作废等),以及个人身份信息无意之间遭窃取或骗取。为避免此类问题发生,公民不要轻易对外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最好也不要委托别人代办信用卡。

消费商家:服务人员于持卡人消费过程超刷,或窃取其信用卡资讯至其他商家消费。这种情况无论是实体商家还是网络虚拟商家,皆有可能发生。

发卡机构:电脑系统遭恶意入侵,窃取客户基本/交易资讯。亦有机构内部从业人员监守自盗或内神通外鬼等不肖情事。

交易系统与机制:只要是人类所制作的或经手的,就免不了人为的错误与疏失;再严谨的交易机制,配合从确认到结算的世界级交易系统,仍然有被入侵的可能,而且所谓的“入侵”其实也具有等级层次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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