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可以用别人的店名吗
1、朋友用我的门市名办理的银行POS机,对我们有影响吗?
如果朋友用来办理POS机器,那么那个POS机如果用于非法用途(套现,洗钱,赌博,色情行业)的话,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如果一旦朋友使用POS机器出现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影响信用记录和经营记录,这是在工商部门的系统会有体现;肯定会影响你的。
2、套用别人营业执照办理pos机违法吗
套用营业执照办理POS是违规的,轻则可能会因套用证件非本人名下证件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获得资金安全保障,重则会因违法使用受到工商部门处罚并拘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供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因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或产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为避免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的持有人相互推委、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既可以依法向违法履行义务或不当履行义务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即违法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损害赔偿,其必须履行。 违法谈不上,不过肯定是违规了。
不过话说回来这事也就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让其他人知道就没事。
还有就是别用POS做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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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os注册商户可以乱填吗
拉卡拉电签版商户名称可以随意编写吗可以的!
拉卡拉商户名称可以随意填写的,他是由地区+商户名称+商户行业组成。
拉卡拉POS机扫码商户怎么写好?
1.商户信息起名字要符合行业名称的;
2.选择经常去的地方,比如说大型商城,餐饮等,不要选择偏门的,因为我们不可能没事去哪里消费你说是吧;
3.扫码商户是单一的,一定要慎重,想好的再点击下一步,后期是没法修改的。
POS机注册时候商户名称填写规范:
【拓展资料】
1、如果是个人身份证注册办理的POS机,注册入件填写商户名称的时候一般就是某某+商户类型或者是直接填写自己的姓名。这个我们在填写商户名称的时候,系统会自动提示我们填写标准是哪种。
2、如果是通过个体/企业执照注册办理的POS机,这个时候填写的商户名称就要求非常严格了,是不能随意编写商户名称的。填写商户名称的时候商户名称必须和工商执照上的商户名称对应一致。并且是一个字都不能够错的,包括商户地址的填写也是一样,要和执照上的相同,这样POS机注册办理才能成功。
所以POS机注册时候的填写名称还是主要看入件资料的提交,不同资料的提交填写的形式也不同。
商户名称中文填写指南(2012年9月修订版)第一条为提高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服务水平,促进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进一步规范银联卡跨行交易报文中商户名称的填写,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境内发卡境内受理的交易,联机交易中第43域在填写时商户名称长度超过20个汉字的,可参照此指南填写。第三条填写商户名称时,可按以下规则组合填写。商户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商户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商户对应多个商户编码的,其商户名称应保持唯一一致。商户为连锁经营的,其商户名称填写可加入所在地区简称以视区分;商户为某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的,填写时可统一简化为“公司”。
4、店铺办理pos机商户名不是自己店铺的名字有风险吗
没有风险,只不过,有的人在你这刷卡,觉得小票名和你的店铺名不符合,会觉得不安全,你需要给他解释。所以最好还是办的POS机小票名与店铺名相同 我用过没风险5、pos机可以借给别人营业使用吗?
不可以。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帮助他人开设POS机,以免助长非法套现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POS机套现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强化对银行体系的金融业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POS机特约商户的规范管理。
检察官介绍,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之所以多发,与银行体系内部的工作机制不尽合理,信用卡监督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有关,总体上呈“重发卡、轻管理”的现象。部分POS机提供商一味看重从每单刷卡中获得的收益,在POS机管理上存在监督不全面、反应不及时的问题。
收单银行与发卡银行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更侧重于希望获得与收单相伴的金融业务往来,从而占用结算沉淀存款,发现的信用卡套现的嫌疑和线索时往往怠于追究。即使是同一家银行,发卡职能往往放在垂直管理的信用卡中心,而收单职能往往在各地分支行。
扩展资料:
明知他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非法套取现金,仍然提供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获利100万余元。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汪某均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讯器材经营部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POS机。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称自己的朋友(另案处理)想借一台POS机刷卡套现,并承诺将付给高额手续费,夏某遂同意。8月30日,夏某与汪某一同将POS机、网银U盾送至滁州市交给了汪某的朋友。
2014年8月30日、31日,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分别使用5张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机上连续刷卡34笔,交易金额高达496万余元。其中198万余元被转出,其余部分未来得及转出即被银行冻结。夏某、汪某二人从中获得“手续费”共计1089800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男子成立多家公司申请POS机借他人非法套现被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出借POS机供他人非法套现 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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