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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绑定银行卡被骗

浏览:135 发布日期:2023-06-20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被中付POS机骗了押金怎么办?

一、pos机被骗押金怎么办?
1、被公司业务员骗押金
很多业务员为了完成任务,或者为了增加自己的收入,都会用套路骗取商户的押金,一般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名义和商户交谈,然后以此再推销pos机,最后再骗商户刷押金,告诉商户这个押金是第二个工作日到账,商户信以为真,等待资金到账,结果第二天没有到账,商户傻眼了,就赶紧联系业务员,发现自己已经被业务员拉黑了,联系不上业务员,押金要不回来。

处理这种情况很简单,商户只需要拨打支付公司的官方客服电话,说明自己被骗的情况,让客服退你押金。客服可以联系上给你办机器的业务员所在的公司,投诉之后客服会通知该公司退还押金,如果该公司不退押金的话,那么支付公司就会从他分润里直接扣除押金,然后退给你,哪怕这个业务员不在这个公司做了,你的押金也是能退回来的,毕竟是自己的业务员出去骗人。

2、被公司骗押金
这种情况押金不容易追回,最好主动报警解决。

二、怎么激活pos机?
pos机的安装激活流程:
1、准备好身份证,I类结算卡,信用卡,手机
2、按要求下载app软件,有的pos机不需要下载APP,只要在小程序或者公众号就可以,后者不会造成自己个人信息泄露,而且操作相对简单一些。
3、下载好软件之后,就开始注册账号,按照页面要求,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申请的商户名称,经营地址,(如果是个人有些可以不用填写,有营业执照的就真实填写就好)有的需要填入匹配的行业和mcc码,建议问一下自己的代理商。然后绑定自己结算卡信息,包括卡号,开户行,户名。当然有些pos机需要认证自己的信用卡信息,根据要求填写绑定就好。最后,就是手持身份证拍照上传或者人脸识别,这些基础动作都做完之后,就等待支付公司处理了,快的几分钟就审批通过了,直接开机就可以使用了,慢的需要等1-2个工作日。通过后开机就可以使用。有些pos机商户审核通过之后还需要将自己的pos机终端序列号和自己的账户进行绑定之后才可以用。
4,步骤都做完也审核通过了,如果您的机器是需要缴纳押金的,一般开机签到完成后,界面就会提示您需要缴纳多少金额的服务费,您按要求缴费之后就可以使用了,如果您的pos机没有冻结押金就可以直接正常使用。只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交易量之后就可以找代理商退机器款押金。 刷卡机和POS机是一款电子多功能收款设备。
延伸了很多,目前市场最常见的就是
传统出小票机器机,电签板的机器
适用于大中型超市、连锁店、大卖场等广泛的使用到企业以及商铺各个领域。
简单的说,你去买东西没带钱,带了银行卡,这个时候只要有这机器,你就不需要去银行取钱,直接机器上刷,刷完之后,银行会把钱从你的银行卡转到对方的账户里。
如想办理刷卡机的话,可以直接带着所需要资料到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可以进行办理的,具体需要什么资料还是去银行柜台咨询了解,因为每家银行要求及政策都有差异,让工作人员帮你办理。也可以找第三方支付公司代理商申请,第三方机器跟银行机子是一样的。现在市面很多都是第三方多
免费送刷卡机,是希望你使用刷卡收款,会有手续费的提成
目前大部分机器费率是千分之6,刷卡收款一万扣费六十元,这钱其中四十五元给到发卡行,剩余部分分给银联,支付公司。代理商属于支付公司,代理商能拿到8元左右,这是为什么送机具的原因

准备办理的时候,要问清楚以下几点,避免办理时的猫腻。
1.该机器首次刷卡收款时,是否会扣除一笔_钱作为“服务费”(或称作“冻结押金”)?扣多少?
目前很多品牌的机器,都采取了类似“冻结多少钱,刷卡收款满多少金额返还”的押金模式。“冻结金”越高,用户办理的意向就越低。因此为了成功“拿下你”,在你办理之前,有些代理商不主动告诉你,首刷要扣你一笔钱的情况。等你办理了,鸭子煮熟了再说...
2.该笔钱是否刷够一定交易量返还?
你不问的话,即时你达标了交易量,有些代理商也不返还你这笔钱。
3.以何种方式返还(系统自动还是人工)?
系统自动返还的话,到了返还时间,留意账户是否到账。人工返还的话,记得问代理商要,有时不一定是代理商不想给,也有可能客户太多会疏忽遗漏,因此到了时间点一定记得主动过问一下。
4.是返还现金还是手续费抵扣券?
某些品牌的政策,返还的不是现金,而是刷卡收款手续费抵扣券,这个也要在办理之前问清楚,避免不愉快。 可以打电话到支付公司投诉追回,温馨提醒,尽量选择靠谱业务员的机器要回来是有点难度,也不代表拿不回来 立刻报警,跟警察说明情况,立案,这样能帮你追回来 办信用卡或者申请POS机都是免费的,

2、被骗子套路办了个pos机,这机子不用,但是是拿身份证信息开通,绑了银行...

一般不会有什么影响的,现在办理业务都是很严格的,如果不是你自己本人办理,只是知道信息就可以办理的业务也不是什么正规的业务,无需理会,但有可能广告和骚扰电话短信会多一些 应该不会的,但是如果不用的话,还是建议您将银行卡解绑吧,毕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 会有危险,没有好处,赶紧把银行卡解绑,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被信息冒用。 这个没有什么影响的只是一个pos机而已 这个没多大隐患,没事的

3、汇付天下pos机是骗局吗

不是,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才可以,风险较大。汇付天下pos机安全。据了解,汇付天下有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所以是正规的机构,旗下的pos收单业务,只要是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pos机,基本就是安全的,但是注意市面上一些代理,有些是二清机,存在一定风险。常见的诈骗手段为,刚开始说0.38,不要任何费用。再三问清楚下,不是0.38就不用了的,但后来被它邦定强制扣299元,后来刷100元,费用是3.56元。说要用10月才能退还,这种行为就是诈骗手段,说不用收取费用但后面还是会收,所以要在正规渠道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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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优势,极短的资金结算周期,极具竞争力的费率,POS管理平台自助查询实时交易明细及结算报表,随时掌握资金动向,行业领先的数据传输速度,受理范围广,快速跨地区集中结算,与国内商业银行及国际银行卡组织具有良好合作关系,24小时的专业客服团队,360度全方位行业解决方案。使用流程,收银员收卡刷卡,输入金额--持卡人输入金额输入交易密码--数据验证--打印交易凭条,输卡人签字确认--完成。
2、西安银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POS收单及营销服务商,拥有强大的POS机办理团队,并配备业界一流的售后服务团队,POS机稳定故障少,申请手续简单,审批高效等特点,更有强大 的后台支撑系统,满足灵活设置结算时间、分配专属账号 、资金安全等个性需求。用户通过汇付天下POS机使用银行卡支付,汇付天下为商户代为收款并进行支付结算的资金流通体系。使用POS支付方便快捷,是最受终端商户欢迎的收款方式。申请POS支付的申办条件,具有企业资质证明的商户皆可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开户许可证,店铺真实照片(店铺招牌、店铺前台和经营场所至少各一张)

汇付天下pos机安全。据了解,汇付天下有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所以是正规的机构,旗下的pos收单业务,只要是通过正常渠道购买的pos机,基本就是安全的,但是注意市面上一些代理,有些是二清机,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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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POS支付的申办条件有:具有企业资质证明的商户皆可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法人身份证正反面
5、开户许可证
6、店铺真实照片(店铺招牌、店铺前台和经营场所至少各一张)
以上资料除照片为电子版原件外,其他均为复印件且加盖公章。 这种汇付天下POS机就是一种套路骗局,刚开始说0.38,不要任何费用。我还再三问清楚,不是0.38我就不要,后来被它邦定强制扣299元,后来刷100元,费用是3.56元。说要用10月才能退还,这种行为就是诈骗手段。 绝对的骗局,我就是被骗者,交押金200他给你返还,首刷288元是分批给你的,刷几十万才能给你,当时问他时候他说首刷288立即到账的,刷完之后他又说是分批到账的

4、如果银行卡的后四位给了诈骗的人咋办?

裁判摘要】

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及转账所需POS机,通过在POS机刷卡等方式为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尚未用于诈骗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祥,男,1974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01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29日因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0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詹志仁,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嘉明,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2015年7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邵昭赞,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麻岗镇那笈村。2015年8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获利,明知他人通过冒充被害人亲友、骗取被害人汇款的方式实施诈骗,仍由被告人张伟祥负责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詹志仁提供POS机,并和被告人林嘉明通过该POS机刷卡的方某将所骗得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被告人邵昭赞为获利,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而需要银行卡,仍向被告人张伟祥出售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2012年,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通过黄柳棠(另案处理)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并指使黄柳棠将诈骗所得转至户名为陈宁红(系邵昭赞妻子,已判刑)的账户内,后由陈宁红取出。

2015年7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的出租屋内,当场查获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8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伟祥对指控其犯诈骗罪表示自愿认罪,但对指控诈骗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辩称其不是主犯,其仅参与12起,对指控其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认罪。被告人张伟祥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的诈骗29起诈骗犯罪事实中,有17起(诈骗金额人民币102.32万元)与张伟祥无关,故该17起不应计入被告人张伟祥诈骗涉案金额。2、被告人张伟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詹志仁对指控其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称其仅参与12起。另17起未扣押到银行卡的不是张伟祥给的卡刷的,其是帮他人刷卡套现。其在诈骗中帮助刷卡,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其辩护人补充提出:1、被告人詹志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诈骗,应被诈骗罪所吸收。2、被告人詹志仁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嘉明对指控其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不认罪,辩解其和詹志仁是帮张伟祥用POS机刷卡转账,没有参与具体诈骗活动,所起作用小,查获的未用于诈骗的38张银行卡其不知道哪来的。其辩护人补充提出:被告人林嘉明获利较小,案发后主动退账3万元,到案后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昭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中,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对其中10万元知情并指使其妻子将该10万元取出,其余2.5万元其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他人取出该款。2、被告人邵昭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共同诈骗

2015年1月以来,他人打电话冒充是被害人亲朋、领导等身份,虚构需要借钱送礼等理由,骗得被害人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向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汇款。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获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在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景明珠K2栋1611房,由被告人张伟祥负责和实施诈骗人员联系,并向其提供诈骗所使用的银行卡,被告人詹志仁提供POS机,并和被告人林嘉明通过该POS机刷卡的方某将所骗得钱款转移,以便将款项取出。被告人邵昭赞为获利,明知他人为实施诈骗而需要银行卡,仍向被告人张伟祥出售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参与诈骗29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48.472万元。

被告人张伟祥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10月,詹志仁找其商量,让其找诈骗的上家和提供银行卡,他出POS机,赚了钱一人一半。其就负责和诈骗的上家联系,提供银行卡给他们,詹志仁喊林嘉明一起刷卡。骗到钱上家就联系其,其就告诉詹志仁和林嘉明,他们把进钱的卡找出来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将被骗的钱转到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上,他们再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银把钱转到其提供的银行卡,其再把钱取出来将钱交给上家。上家得被骗钱的90%,其三人得10%,其和詹志仁一人一半,詹志仁和林嘉明怎么分其不清楚。转账用的POS机有2台,分别是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的,是詹志仁提供的户名为林小刚,平时一般用交通银行这台POS机。上家给了其10张左右不同人开户的卡,因有些卡被锁住不能用,2015年2、3月其就向邵昭赞先后买了8、9套银行卡50张左右用于电信诈骗,即同一开户名有4-5张不同银行的卡,有的成套还带开户人的身份证,其买后将卡背面贴了小标签,注明开户人名字和密码。詹志仁也提供了10张左右的银行卡,其中有4、5张卡的开户名为林小刚,包括绑定POS机上的二张卡。这些卡平常放在租住房内,邵昭赞卖给其的卡基本上被搜查扣押了,还有些使用中被冻结的卡其烧毁或扔掉了。邵昭赞是专门卖银行卡给电信诈骗的人,邵昭赞知道其买银行卡做什么。

被告人詹志仁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下半年,其和林小刚合伙做服装生意办了3台POS机,以林小刚名义办的,服装店关门后POS机给了其。电白区做诈骗的人比较多,有一次其和张伟祥提出找电话诈骗的人替他们刷钱,张伟祥同意了。其喊来林嘉明,三人一起参与,从中拿手续费,并约定其和林嘉明负责POS机刷卡和银行转账,张伟祥负责联系诈骗的人员和提供银行卡。后林嘉明借了詹小杰的身份证到水东镇租了海景明珠的房子,把POS机之类的东西全部搬到海景明珠去了。其三人从去年年底开始刷钱,由张伟祥把银行卡号提供给诈骗的上家,诈骗上家骗到钱后和张伟祥联系,张伟祥让其和林嘉明把骗来的钱通过POS刷出来,一般通过交通银行的POS机刷,刷到交通银行卡里面的钱用网银转账到民生银行卡上,张伟祥负责取出来,因为民生银行卡取钱不要手续费。刷出的钱要给诈骗的人90%,剩下10%扣除手续费,其和林嘉明拿一半,张伟祥拿一半。张伟祥买来的卡都是成套的,每套卡有4-5张,在使用中一些卡锁了用不起来张伟祥就拿走,这些被查的卡是专门帮诈骗上家转账的。交通银行的POS机一直放在其和林嘉明处,由二人使用,帮诈骗的人转账,没有用于其他事情。

被告人林嘉明在侦查期间供述:其表哥詹志仁以林小刚身份办理了3台POS机,后找到张伟祥商量,喊其一起帮诈骗上家刷卡取钱。张伟祥负责跟诈骗上家联系并把卡号告诉他们,骗到钱后张伟祥叫其和詹志仁把卡找出来通过POS机刷到绑定的交通银行卡上,后转账到林小刚那张民生银行卡里面,再把钱取出来。因为村上宽带上网信号不好,其三个用詹小杰的名义租赁了水东镇海景明珠的房子帮诈骗上家刷卡转账。诈骗到的钱90%给诈骗上家,10%出去手续费后其二人和张伟祥平分,其和詹志仁得5%、张伟祥得5%。开始张伟祥给了其二人10多张卡,后不用了,张伟祥又买来些成套卡,背面有开户人姓名和密码,一直放在其租住房内,这些卡有时被冻结或骗的钱多,张伟祥就扔掉。从住处扣押的交通银行卡是用来作案的,开户人林小刚,和交通银行的POS机绑定在一起。交通银行POS机一直是自己和詹志仁使用,没有用于其它人和经营活动。

被告人邵昭赞在侦查期间供述:2015年清明前后,张伟祥开始向其买银行卡,其知道他是帮诈骗的人取钱的,电白区搞诈骗的很多,像张伟祥这样需要很多银行卡的人肯定是做诈骗的。其总共分6次卖了10-12套共60张左右的卡给他,每次卖1、2套卡。一套卡是指一张身份证带4-5张银行卡,每张卡400元左右,身份证150元左右。银行卡是其向潮友买来的,其卖给张伟祥的银行卡密码都是102030。

二、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

2012年,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通过黄柳棠(另案处理)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并指使黄柳棠将诈骗款转至户名为陈宁红(系邵昭赞妻子,已判刑)的账户内,后由陈宁红取出。具体事实是:2012年11月2日9时许,他人冒称被害人蒋某的妹夫,以找小姐被公安局抓获需借钱办理保释为由,骗取蒋某向苗永胜(卡号:62×××18)银行卡内,先后转入人民币2.5万元、10万元。经多次转账后,蒋某汇入的人民币10万元转入陈宁红的账户中。当日,陈宁红取出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妨害信用卡管理

2015年7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民警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景明珠K2栋1611房的出租屋内,当场查获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1张。对该节事实,被告人供述如下:

被告人张伟祥供述:其几张作案用的银行卡中,有五张左右户名为林小刚的是詹志仁弄来的,上家“西门庆”给过其十张左右不同人开户的卡,今年2、3月份,其向邵昭赞先后买了约50张卡,均是成套卡,每套至少4张,有些还带了身份证。其向邵昭赞买的卡基本上被搜查扣押了,还有些卡冻结后被其烧掉或扔掉了。在其住处海景明珠K幢2梯1611房内被查获的62张银行卡是其三人用来帮诈骗上家转账取款的。

被告人詹志仁供述:在其三人租的海景明珠处被扣押的银行卡都是专门帮诈骗上家转账取款用的,共有三种,第一种是提供给诈骗上家卡号的银行卡,是张伟祥拿的,开始只有十张左右,后卡被锁住用不起来,张伟祥就买来些成套卡使用,第二种是绑定POS机的,是林小刚的户名,第三种是用于银行转账也是取款的卡,大都是其茂名本地的卡。上述卡锁住不能用的张伟祥就带走。

被告人林嘉明供述:海景明珠的房间是张伟祥和詹志仁拿了詹晓仁的身份证在2015年1月份租的,平常其和詹志仁、张伟祥、邹雅四人住,邹雅是2015年4、5月份才住进来。被扣押的银行卡都是用于诈骗转账取款的,之前一些用的时间长、诈骗数额大或被冻结的银行卡已经被扔掉了。

另,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被抓获归案。2015年8月6日,被告人邵昭赞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伟祥协助公案机关抓捕被告人邵昭赞。归案后,被告人林嘉明退赔赃款人民币3万元。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述四被告人参与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邵昭赞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共同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昭赞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伟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邵昭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昭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嘉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数额人民币12.5万元不当,应予纠正。理由:经查,被害人蒋某被骗后先后向户名为苗永胜的银行卡内汇款人民币2.5万元、10万元,后由陈宁红取出人民币10万元,余款2.5万元虽在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显示被转账、取出,但无证据证明该款系被告人邵昭赞指使他人或提供银行卡转账取款,故不宜计入其诈骗犯罪数额;指控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不当,应予纠正。理由:民警在上述三被告人住所当场查获银行卡62张,均系他人户名的银行卡。其中绑定POS机用于诈骗的林小刚户名银行卡3张,无法查实户名的银行卡4张,已用于诈骗转账的银行卡24张,故尚未用于诈骗的他人户名的各类银行卡合计31张。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詹志仁提出“指控的诈骗29起涉案金额148.472元不属实”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及提供的部分转账汇款凭证、银行卡开户资料以及交易明细等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四被告人共同诈骗29起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当庭供述只参与12起诈骗与事实不符,且二被告人供述的参与具体次数亦相互矛盾,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及各自辩护人均提出“其三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牟利,为诈骗上线转账取款,分工明确,行为积极,为诈骗犯罪行为最终目的实现起到关键作用,不属于从属地位,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的辩护人提出“其三被告人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在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的共同租住地被当场扣押的大量银行卡标识为他人户名,结合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三被告人明知这些银行卡系他人户名,仍持有,属非法持有;(2)指控认定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尚未用于实施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是二种独立行为,该行为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定,不能被诈骗罪吸收,综上,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嘉明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嘉明是帮张伟祥用POS机刷卡转账,没有参与诈骗,其是在被抓后才知银行卡里的钱是诈骗而来,无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故其不构罪,即使构罪亦是非法经营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嘉明在侦查期间的多次供述稳定一致且排除非法取证,与其他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亦相一致,证实其等人共同参与诈骗,被告人林嘉明当庭翻供未作出合理解释且与常理不符,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的辩护人各自提出“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詹志仁、林嘉明归案后虽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当庭未能如实供述,没有认罪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邵昭赞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29起诈骗中仅有部分银行卡系被告人邵昭赞提供给张伟祥的,对被告人邵昭赞不应全部认定其犯罪次数和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邵昭赞为牟利,明知被告人张伟祥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作案所需的他人户名的多套银行卡,并有被告人张伟祥、邵昭赞的供述相印证,被告人邵昭赞应对诈骗共同犯罪承担全部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邵昭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昭赞与他人共同诈骗的数额应为10万元而非12.5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伟祥、林嘉明、邵昭赞的辩护人各自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苏0118刑初123号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被告人詹志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被告人林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被告人邵昭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令被告人林嘉明退赔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责令四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来海洪、吴六根等29人损失合计人民币145.472万元,发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伟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有误,有17起事实为詹志仁实施,与其无关。第二,原审判决认定其为主犯不当,其只是负责取款,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第三,其为了诈骗取款而持有多张银行卡的行为应为诈骗罪吸收,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四,原审判决未体现其立功情节,量刑过重。

上诉人詹志仁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其未与实施诈骗的行为人通谋,且并未直接参与实施诈骗,只是帮助取款,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三,其持有的银行卡为犯罪工具,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四,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林嘉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其在共同犯罪中协助詹志仁、张伟祥刷卡转账,所得赃款较少,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二,公安机关查获的银行卡均为詹志仁、张伟祥购买的,与其本人无关,其也不能自由支配这些银行卡,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三,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原审被告人邵昭赞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取款、转款等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上诉人被告人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有误,有17起事实为詹志仁实施,与其无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伟祥、詹志仁的供述证实,其二人共谋共同帮助实施诈骗的他人取款,张伟祥负责与实施诈骗的他人联系并提供银行卡,待相关银行卡内有诈骗钱款转入后通知詹志仁,由詹志仁、林嘉明用POS机刷卡转账。詹志仁、林嘉明控制的绑定交通银行卡的POS机专用于帮助实施诈骗的他人转账,未用于其它用途。而相关银行卡开户资料、交易明细、被害人提供的转款银行账号、汇款凭证证实,共有29起共计人民币139.672万元钱款转入詹志仁持有的上述交通银行卡内。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张伟祥伙同詹志仁等人实施诈骗29起,故上诉人张伟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詹志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不应构成诈骗罪,而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詹志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而为其提供转账、取款帮助,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故上诉人詹志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三上诉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转账、取款等帮助,对于诈骗犯罪的完成起重要作用,并非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均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伟祥、詹志仁、林嘉明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在案证据证实,三上诉人所持信用卡皆非本人所申领,三上诉人均不是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其持有他人信用卡均无合法根据,依法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且属数量较大。原审判决认定三上诉人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未用于诈骗犯罪,与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并非基于同一宗诈骗犯罪事实,故应予以分别评价。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综合三上诉人的犯罪数额、情节,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量刑,量刑均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苏01刑终472号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不需要担心,因为后期我也给他的话是没有任何用途的,因为他不知道你的密码,他就算知道卡号不知道密码又怎么回事呢?你只需要手机号绑定的手机号,。不要告诉他你绑定的手机号,包括短信验证码,一定不要告诉他,万一你把短信验证码泄露就是特别危险的。..

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号和短信验证码。。 主要还是看你的密码,知道你的身份证号码没有用的,建议你立即修改密码或直接挂失换一张新卡 那最好到派出所备案。并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

5、办pos机被骗了300报警有用吗?

可以报警,但金额过小,警方受理有困难。
一. Pos机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第一:准备相关POS机办理手续,复印件加盖章。
第二:提交资料审核,审核通过签合同,准备安装POS机。
第三:上门安装,做POS机刷卡简单培训,即可完成固定移动pos机均可办理。
二.需要准备资料:
个体:
1、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或者照片。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或者照片。
3、借记卡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或者照片。
4、场景照片。
公司: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盖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盖章。
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章。
5、法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盖章。
6、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盖章(法人银行卡必须有签名,复印件上需注明开户行)。
场景照片需要提供:
1、门头照片一张。
2、门牌号照片一张。
3、POS机摆放位置一张。
4、经营场所照片一张。
资金到账时间:T+1。申请周期:自资料递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可下机安装。

扩展资料:
消费POS的手续费如下:
1、航空售票、加油、大型超市一般扣率为消费金额的0.38%。
2、药店、小超市、批发部、专卖店、诊所等POS刷卡消费额不高的商户,一般扣率为消费金额的0.78%。
3、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首饰、工艺美术类店铺一般扣率为消费金额的1.25%。
4、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一般扣率为固定手续费,按照POS消费刷卡笔数扣收,或者1.25%-80元封顶收取手续费。
5、大型批发、一级代理商、生产加工企业工厂扣率为0.78%-26元封顶收取手续费。 报警怎么可能没用,当然有用,就是有屁用。你报警,警察不管不说,还会说你顿,还要给你上课呢。我之前被骗押金,气不过,报了一次警察,才知道警察这也不管那也不管,电视里看到的都是假的。后来还是朋友推荐找到永哥,按他说的投诉退回的。你也可以去永哥贴吧找永哥,帮助了好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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