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一POS网 > pos机知识点2 >

公职人员办理pos机是否合法

浏览:93 发布日期:2023-07-04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pos机犯法吗

法律分析:pos机办理是合法的,但用pos机套现是违法的。如果小额套现的话,银行一般不会追究法律责任,只会采取止付、冻结账户、降低信用卡额度等措施。如果进行大额套现,对银行造成了损失,银行会把你告上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进行套现的,若情节严重,将处以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办pos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办pos机不违法,但如果拿着pos机去恶意套现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3、刷pos机犯法吗

法律分析:个人办理pos机不违法,但是我们把pos机如何使用,就不一定违不违法了,比如我们拿着pos机去恶意套现,套现不换,那么我们这样使用pos机肯定就是违法的,只有我们在安全的使用之下,我们的个人办理的pos机才是正规的,但是自己刷自己信用卡用自己的pos机,这样只是算违规,只要我们按时还款就不会违法。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公务员拥有pos机怎么处理?

目前情况下,公务员拥有pos机不会处理的,除非用于其他非法。

5、做pos机代理违法吗

做POS机代理如果有正规有效的支付收单牌照的话,则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没有的正规有效的支付收单牌照的话,会构成无证经营,则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做POS机代理并不违法,但是要选择正规支付公司的官方产品代理。比如你想代理某一款产品,可以先在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该产品的支付公司是否有支付牌照,再入支付公司官网查询是否官方产品。找靠谱平台很重要。否则会断了你的收益,并且你无处维权。担心做pos机代理是否违法,你只要先搞清楚POS机这个产品是不是违法!如果产品本身不违法,那代理销售怎么会违法呢?当然,如果你的经营形式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那跟做什么行业也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转载请带上网址:http://www.pos-diy.com/posjithree/223176.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babsan@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订购联系:小莉
微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固戍联诚发产业园木星大厦

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固戍联诚发产业园木星大厦

举报投诉 免责申明 版权申明 广告服务 投稿须知 技术支持:第一POS网 Copyright@2008-2030 深圳市慧联实业有限公司 备案号:粤ICP备18141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