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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pos机违法吗

浏览:159 发布日期:2023-07-06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做pos机代理违法吗?

做POS机代理并不违法,但是要选择正规支付公司的官方产品代理。比如你想代理某一款产品,可以先在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该产品的支付公司是否有支付牌照,再登入支付公司官网查询是否官方产品。一般在官网都会有招商人员的联系方式。千万不能代理没有支付牌照的二清POS机,除了有违法的风险,还有可能会断了你的收益,并且你无处维权。 做pos机代理是不违法的,除非他做了违法的行为 就刷卡机代理是不违法,而且是合法合规的事业。 做代理不违法,洗钱才违法

2、销售pos机违法么

一、销售pos机违法么
1、销售pos机不违法。视情况而定的分别是:
(1)必须是公司有权销售方授权或有营业许可;
(2)如果既没有授权也没有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卖pos机的则是违法的,而且如果用pos机从事犯罪活动,比如套现,则还可能构成犯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办理pos机有什么风险
1、办理到不合规的pos机,里面被装入盗刷装置,个人信息及资金有被盗取、盗刷的风险;
2、商户不正规,刷卡后不到账,商户跑路或倒闭,资金损失要不回;
3、办理到二清机,资金不安全,且手续费会比一清机要高。

3、给别人办理pos机违法吗

虽然这个不违法,可是也不能因为使用跳码机而被监管。现在个人申请pos机的门槛很低,有的时候甚至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即可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给别人代办pos机违法吗

法律分析:给别人代办pos机不违法,但是使用pos机恶意套现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个人办理pos机违法吗

个人买卖pos机并不违法,但使用pos机恶意套现就是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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