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刷pos机银行监管账户
1、资金监管账户在哪里办理?
资金监管账户一般都是在指定的银行去开户,来进行司机监管的。付款方式不同,资金监管流程有所差异。一、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全款:
1、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买方在店铺(资金监管中心提供)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店铺、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4、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二、二手房款资金监管——首付款(贷款):
1、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
2、客户方首付款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交易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
4、交易中心完成过户,银行凭收件收据将贷款划转至资金监管账户;
5、领取产证与《不动产登记证明》;
6、监管资金划付至业主的账户。资金监管账户(源自Escrow),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监管需要买卖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类似网上交易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 管监管账户在哪里办理资金监管账户的话一般情况下的话可以根据他的一些需要来进行办理的有他的一些气质办理的应该有这个可以申请的。 看你开什么资金监管账户?预售房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大银行都可以开 资金监管账户一般都是在指定的银行去开户,来进行司机监管的。
2、过完户资金监管几天自动到买方
法律分析:监管资金会最快在过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打入,一般在一周内放款完成。
(一)二手房全款交易资金监管交易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买方在地产直营连锁店铺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3、地产、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4、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深圳发展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二)二手房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
1、买卖双方签订《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2、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深圳发展银行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3、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4、买方在店铺使用POS机刷卡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5、地产、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6、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深圳发展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
7、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3、宁波出台新政: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存入监管账户
目前宁波 房地产 市场多数是采用预售方式,房子还在造,购房者的购房款已经交给了开发商,这就让很多购房者有种不安全的感觉,万一开发商拿了钱挪作他用甚至卷款跑路了,那购房者岂不是两头落空了?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杜绝这种情况的出现,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两份文件,其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在预售过程中开发商出现相应违规行为,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2号),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及驻区县(市)办事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属区县(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并以宗地为单位设立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按预售批次分别与不同的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可以在该三个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机构作为监管银行。
商业银行在商品房预售项目所在区县(市)无分支机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选择该商业银行在本市的市级机构作为监管银行,商业银行市级机构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不得将监管职责委托、指定给所属其他机构。
第四条工程造价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经具有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确定,但单位建安工程综合造价不得低于市住建部门公布的标准。
全装修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包括企业申报的装修工程造价。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按揭贷款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已报备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及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
第六条属地住建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对商品房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清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文本等资料进行核查,并召集相关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监管银行、有合作意向的按揭贷款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及相关责任进行交底,形成书面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增加、调整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应当在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或调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属地住建部门。新增按揭贷款合作银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上传至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报备。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八条 预售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POS机收取预售款的,只能使用与监管账户绑定的POS机。监管银行应当配合、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售房款的相关工作。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开展不定期巡查,掌握监管项目的销售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包括合同编号、网签应收金额、网签实收金额等内容的对账清单(清单样式见附件),监管银行应当核对总额,并对售房款到账总额进行盖章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经监管银行确认的对账清单。
按揭贷款银行须按月向监管银行报送按揭贷款发放清单(清单样式见附件),不得将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建立资金入账台账,对按揭贷款划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按月汇总监管项目的预售首付款、一次性付款、购房贷款到账情况。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范围为监管项目工程造价的130%,监管项目有以该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土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本息也纳入监管范围。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实行动态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预售监管资金每一支付时点至商品房交付条件具备时,剩余工程造价的130%和土地抵押贷款本息余额的总和。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担保期限涵盖预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期以及竣工、交付,且单方不可撤销的现金保函,替换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现金保函应当明确兑付条件和兑付程序。
第十一条监管资金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和本细则的规定支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余额不得低于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监管银行根据建设监理企业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资金中支付工程款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收款方。监管银行支付工程款项,应当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凭发票及相关材料划入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确需直接划入分包单位账户的,发票及相关材料需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章确认并提供分包合同。
从预售监管资金中支付非工程款项的,应当经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单位等有关各方签字确认或按照相关规定,由监管银行凭发票及相关材料进行支付。非工程款项累计支付总额不得超出项目工程造价的20%,已用于工程款项的贷款资金的归还不属于非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十二条监管银行发现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异常,或者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付工程款项与已完成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进度明显不符的,应当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按揭银行整改,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商品房监管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监管资金账户撤销申请。商品房监管项目土地已抵押(不含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抵押权注销后,方可申请监管资金账户撤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资金账户撤销申请同时报送属地住建部门。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企业,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三)指使按揭贷款银行或者协同按揭贷款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五)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设监理单位隐瞒、虚构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套取或者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预售监管资金的,由属地住建部门依照规定处理并记入建筑业不良信用记录;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监管银行未按要求控制实际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
(二)监管银行擅自拨付资金,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按揭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划入监管账户的。
第十七条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应当与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监管信息实时传输,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应积极运用监管系统加强对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购房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监管部门、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2019年11月15日起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按照本细则施行。
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维护买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市住建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及驻区县(市)办事机构(以下分别简称“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商业银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人行部门、银保监部门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交易,其交易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定金、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税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否纳入资金监管。
第五条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交易当事人应选择相应的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商业银行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交易资金监管。
第六条采取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约定以资金监管方式交割房款。买受人需申请个人购房商业贷款的,贷款银行和监管银行应为同一家银行,在完成合同网签后向贷款银行申请取得贷款意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合同网签备案后,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买受人贷款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明确贷款意向或完成贷款审批;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在九个工作日内明确贷款意向和完成贷款审批,并及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买受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时(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提醒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并提示自行交割房款的风险。
申请个人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受人,必须取得贷款银行的贷款意向或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方可办理后续交易手续。
第八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应与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对交易基本情况、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和额度、监管账户开设、监管期限、资金到账时间、利息、资金划转以及交易事项终止或协议终止时的资金划转、监管银行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约定。
第九条交易双方当事人以在监管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对账户资金进行冻结管理,资金的缴存和划转均应通过该账户进行。监管期间,双方均应保持上述账户状态正常。
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归属,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十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买受人取得贷款银行贷款意向、完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纳税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逾期需重新申请取得贷款意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第十一条监管银行应申请取得房产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并严格按照平台使用规范进行操作;在办理资金监管和贷款业务时应以网签合同作为审核依据;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即时划转交易资金。
监管银行应向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二条 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和交易资金监管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服务时告知当事人关于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协助当事人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与监管银行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过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实现住房信息查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网签以及贷款业务办理、监管资金划转等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在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贷款意向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醒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提示自行交割房款风险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
(四)未按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
(五)未按监管服务平台使用规范进行操作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收取办理资金监管的服务费用。
违反资金监管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及时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
(三)借资金监管或贷款审批之名收取代办服务费用;
(四)未经交易双方同意指定监管银行。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约谈经纪机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网签,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监管服务平台使用权限、经纪机构备案资格;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0〕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4〕27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4、个人如何办理资金监管
个人是可以去银行做资金监管的。个人前往银行做资金监管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存量房交易合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买卖双方银行结算账户证明、银行贷款审批意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抵押申请表。二手房资金监管分类及对应的资金监管流程
1、二手房全款交易资金监管流程
①买卖双方签订《XX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②买方在XX地产直营连锁店铺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③XX地产、XX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④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深圳发展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2、二手房贷款首付款资金监管流程
①买卖双方签订《XX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②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银行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③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④买方在店铺使用POS机刷卡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⑤XX地产、XX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⑥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
⑦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5、求教 链家资金监管的事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没有强制性,二手房买卖双方可以按照需求进行使用,最形象的例子就是买卖物品时的支付宝。如果二手房交易的房屋尚有未还清的贷款,而卖家享用买家的首付款还清贷款,解除房屋抵押,然后在过户房产给买家。买家担心卖家把这笔钱用作他用,房产不能办理过户,双方就可以使用资金监控。资金监管是把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只能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这样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和安全。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
1、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全款:
①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②买方在店铺(资金监管核心提供)使用POS机刷卡交易全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XX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③店铺、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④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购房款。
2、二手房款资金监管——首付款(贷款):
①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
②XX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
③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④买方在店铺使用POS机刷卡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
⑤店铺、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
⑥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
⑦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二手房不做资金监管的风险:
1、如果交易双方不做资金监管,坚持自行交付房款,或将面临的风险有:卖方无法取得全部房款;买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无法追回已支付的房款等。
2、在不做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当买方全款购房要求提前过户且尾款延迟支付时,卖方存在极高的风险。比如:如果买方只有极少的自由资金,又想通过购得房屋抵押贷款获得资金,从而实现滚动购买多套房屋,此举极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卖方无法收回尾款,同时房屋产权已过户而失去房屋所有权。
3、在不做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如果卖方的房子仍有抵押,想用买方的资金(首付款)解除抵押,存在的风险有:第一种可能是卖方将买方的资金挪作它用,导致房子不能如约解除抵押,导致无法顺利过户;第二钟可能是卖方的房子实际存在多笔抵押,买方支付的资金仅能解决其中部分抵押款,导致房子解除抵押被延迟,对于买方来说轻则延迟交易,重则钱房两空。 银行托管是托管不是监管,链家的监管是四方的是正规的监管。
区别是:托管,房款冻结在业主账号里,如果业主财产出现其他冻结情况,这笔房款也会牵连; 链家的四方监管;这笔款不受中介卖方的控制,如发生意外,该款项会自动划回买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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