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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的pos机不是监管账户

浏览:161 发布日期:2023-05-16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买房交首付刷POS的款项进去哪里

资金监管账户。
资金监管是一种二手房交易中的一种保障制度,不具有强制性,资金监管流程主要分为全款交易资金监管和二手房贷款首付资金监管。
具体的流程是:买卖双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提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需求,银行审核买卖双方的资质,并与买方签署贷款相关合同,评估该套房产,根据评估报告确定首付款金额。
买方在店铺使用pos机刷卡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中,由银行监管,同时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交易市场为买卖双方办理缴纳税费、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根据买卖双方授权,银行按指令拨付首付款,银行见他项权利证后,支付尾款给卖方。

2、广安公积金pos单不是监管账户可以吗?

这个必须是监管账户,要不然你就麻烦了。

3、为什么房屋监管pos只能刷借记卡

--是真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
1/商户的资质不够好,机具的提供机构担心其使用POS进行套现,有违规风险。
2/商户因为费率问题不想接受信用卡。记得那年在美罗城买个东西,商户说如果是使用信用卡,那么就多刷3%。
事实上,受影响的只是以个人名义办理的POS机,以公司名义安装的并不在此列,而现在沈城的商场、超市等都是以公司名义办理的刷卡机,部分个体商户也是以公司名义安装,是以对公账户结算的,所以这些刷卡机都不受影响。”沈城一商业银行个人金融部人士解释说,一般来说,一些卖服装、家居用品的个体商户去银行开设的都是个人结算账户。因为单位结算账户会有管理费等,而个体工商户很看重这一块的成本支出。如果这一规定通过,就意味着即使这些商户可以申请开通POS机,但市民只能用储蓄卡。

4、天津:购买新房时,购房款需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8月9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示广大购房群众在购买商品房过程中,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

《风险提示》包括9方面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购买商品房前,要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拟购房屋是否在销售范围内,对未取证项目或房屋,请不要向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支付定金、预付款等任何费用,以免上当受骗。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危害性极大,不但助长企业违规销售行为,购房人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天津实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切勿将房款直接交由开发企业或其存入其普通账户。

三、天津实施严格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对在天津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非天津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若不符合购房资格,不要私下购买,否则不但无法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不动产登记,还会面临一房多卖、合同违约等多种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四、购房前应仔细查看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材料,充分了解购房政策以及可售房源、房屋销售价格、房屋性质、销售状态等基本信息,包括:《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售房屋销控表、监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五、预定和购买商品房前,应充分阅读和认真理解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未注明或有疑义的内容要与开发企业进行充分协商,在预定协议、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六、购房前,应要求开发企业明确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权,对拟购抵押房屋的,要求开发企业出具书面告知书,明确约定解除抵押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

七、请不要购买司法查封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房屋,否则利益可能难以得到保障。

八、请注意保存购房过程中所有相关资料,如售楼书、房型图、预定协议、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相关凭证,协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九、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向区住建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天津住建委表示,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天津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情况下,违法收取购房款,无证售房;违反天津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收取购房款后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逃避资金监管;违反天津限购政策,向不具备购房资格人员售房,严重侵害了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对项目正常开发建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对此,住建部门采取严厉措施,通过约谈警示、行政处罚、暂停预售资金拨付、关闭商品房合同网签功能等手段,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规范销售行为,维护群众利益,规范市场秩序。

此前的8月4日,天津发布新版《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项目建设节点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并应当用于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企业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其资金拨付、关闭涉事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各地不一样的,但大多大同小异:

(1)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监管账号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3)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4)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资金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5)监管资金按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6)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的,退回补正。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

拓展资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预购房款,一般包括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二、预售资金本身的意义在于督促房企合理使用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竣工。但此次的政策对于地产方面来说利好有限,“因企施策”或是预售资金监管调控的大方向。

三、对于出险房企来说,该政策并不会放松监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只会加强监管。尽管有些房企的预售资金监管户余额确实是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但能具体能释放多少出来目前还不知道。

四、在2004版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但是,这么多年以来全国并没有统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定,各地实行“一城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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