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上面写了监管账户
1、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属于诈骗吗?求解...
购房合同上面写明了,首付款应该是直接打到制定监管账户上面的。交钱的时候直接在开发商的pos机上面刷的卡,所以没有留意存入账号是不是合同上写明的账号。现在距离交首付款已经过去5个月,这个月贷款刚下来,马上要开始还贷了。不是本省的住房公积金,在去取公积金的时候经过公积金工作人员提醒才发现付首付的时候开发商根本不是把钱存入了指定监管账户。打电话找开发商要凭证的时候,开发商说漏嘴说有好几个账户巴拉巴拉的。。。现在住房公积金取不出来,没有公积金处需要的证明,以后都取不出来。 无购房*票,无**证2、银行能查到我刷的信用卡所用的POS机的到账账号吗
可以的,当用POS机刷卡时,会有一张小票打印出来,上面会有收款方的商户编号,可以从这个编号中查到POS机的所属的机构、地区、行业
POS机打印出来的小票上有商户编码,可以从商户编码看出所刷的信用卡是什么行业,首先前3位是代表收单机构的意思,就是说这台机子是哪家银行或者支付公司的产品。第4位到第7位是代表这台POS机注册地址是在哪个省哪个市的。
第8位到第11位是最重要的!也就是代表所刷的POS机是什么行业的,而信用卡有没有积分,能不能更好的提额,主要就是看这里
用户可以在银联账号的明细上,查到收款人的账号,如果想要查到姓名,只能致电给银联的客服,看能否查到该信
扩展资料:
通过POS系统结算时应通过下列流程:
1、地方易货代理或特约客户的易货出纳系统,将买方会员的购买或消费金额输入到POS终端。
2、读卡器(POS机)读取广告易货卡上磁条的认证数据、买方会员号码(密码)。
3、结算系统将所输入的数据送往中心的监管账户。
4、广告易货出纳系统对处理的结算数据确认后,由买方会员签字。买卖会员及易货代理或特约商户各留一份收据存根,易货代理或特约商户将其收据存根邮寄到易货公司。
5、易货公司确认买方已收到商品或媒体服务后,结算中心划拨易换额度。完成结算过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POS机信用卡付款
3、房管pos账户是监管账户吗
房管pos账户不是监管账户。pos机跟房产局是没有关系的,这是银联和三方公司之间的合作。资金监管账户,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4、房款监管账户是有pos机的吗
有的。房地产监管账户是资金监管账户。
资金监管账户,(源自Escrow),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监管模式可采用两种不同模式:
封闭式专用账户监管模式和直接监管两种模式。1、封闭式监管要开立专用账户,多适用于授信相关资金监管;
2、直接监管模式是企业将已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作为指定监管账户,由经办行柜员在AS400系统中设置监管标识,不另行开设专用账户。
5、监管账户是谁监管
法律分析:银行机构负责对其下属的全部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与监管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
法律依据:
钦州市住建委《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监管账户的开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
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上开立1个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
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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