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胳膊样公交车和刷卡机给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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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胳膊样公交车和刷卡机给夹了
发生事故
王坤是公交车司机,其驾驶公交车在站点处等候乘客上车,乘客黄友华准备上公交车,一只脚正踏上车门台阶,王坤没有注意,将车门关上,致使黄友华腿被夹住,摔倒在地,同时被经过的别克轿车碾压,致黄友华胳膊骨折受伤。
经交警大队认定,公交车驾驶员王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友华受伤后在医院接受治疗,做了骨折内固定手术。
出院后,黄友华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公交公司称车辆承保有车上乘客意外医疗保险,黄友华在事故发生时,半个身子已经上车,是被公交车摔下去的,因此黄友华属于车上人员,乘客意外医疗保险应该全额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认为黄友华在事故发生时属于车外人员,应当用交强险赔偿,交强险不够赔偿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补充赔偿。
由于保险公司对于赔偿理解不同,僵持不下,黄友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人身损失。
法庭审理
法庭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黄友华在事故发生时,身体处于车外,摔倒在路上,并被其他车辆碾压,因此属于车外人员,应当适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黄友华身体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
经法庭认定,黄友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万元。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7000元赔偿,公交公司承担剩余53000元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本案中,公交公司认为发生事故时,黄友华已经上车,属于车上人员,应该适用乘客意外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法院认为发生事故时,黄友华摔倒于车外,并被其他车辆碾压,应当是车外人员,适用交强险的赔偿,因此判令交强险先行赔偿,不够赔偿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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