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刷卡机不能扫支付宝收款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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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刷卡机不能扫支付宝收款码呢
今天看到网上突然冒出一个热门话题, #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将不能用于经营收款# ,网上讨论得挺热闹。
看了下股价,阿里巴巴股价今天涨,腾讯股价今天跌,同一件事情,貌似两拨人得出了不同看法。仔细看了下热搜原文,发现这就是个典型的标题党。
光看这个标题,貌似又是对互联网平台出台的强监管政策。但是深入挖了一下,发现事实根本不是标题呈现出来的意思。
这个消息根本不是什么新闻,我查了下源头信息。
首先,是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于2020.06.08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之后,于2021.10.13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正式稿,同时发布了此前征求意见的反馈信息。
《通知》原文很长,跟收款条码管理相关的监管措施主要看:第一节、第(二)条、第3点“收款条码管理”。详见截图。
下面就来逐条来阅读理解一下。
一、“对于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假设我们去楼下小超市买鸡蛋,用微信付款,老板掏出手机,让我们扫二维码付款。大多数时候,我发现都是扫的老板个人的微信收款码,钱进到老板私人账户。
这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各种买菜、路边摊、各种小店等等。
同时,大量线上的消费场景也是这样,例如很多淘宝店,要求直接付款给个人账户。
对于消费者来说,扫码付,具体付给老板个人收款码还是商家收款码,都一样,也没人在意。但是对于小商家来说,还挺在乎的。
简单举个例子算一下就知道,目前微信的商业版手续费为0.6%,即收款100元,手续费0.6元。
一个每天收入1000元的小店,每天就要交6元,一年就是约2000元。现在生意不好做,大量小餐饮、小超市的利润率能做到10%都很不错了,一年3、4万的利润,这一下就少了5、6个点的利润。
这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让银行、腾讯、阿里等提供扫码支付的机构,以后要对这些扫码行为进行分类,搞清楚支付的场景和用途具体是个人转账还是经营活动。
注意后面这句话,目的是防止条码被出租、出借、出售以及其他的违法违规活动。
监管的出发点,是违法行为。对于正常经营的小生意,相信应该会有配套措施,避免加大小商户的负担。
结合到反馈意见,这条要求主要针对的对象,是类似赌博团伙通过租借、购买个人收款条码,搭建“跑分平台”进行赌资转移这一类的问题。
这类问题扰乱了条码支付业务正常秩序,侵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应该管。
二、“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这条意思就是以后只要常规做生意,就必须通过特约商户条码支付,不能用个人账户了。
参照反馈意见,这条规定的目的是:
①对具有明显经营特征的个人收款条码用户参照特约商户管理,旨在避免消费业务被通过转账业务办理导致交易信息失真、风险监测失效。
②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配合收单机构完成商户入网程序之后,收单机构应当按照商户服务标准提供支付服务,按规定建立商户与收单结算账户等要素信息关联对应关系,这有助于从源头防范外包机构挪用资金、大商户“二清”等风险,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资金安全和服务体验。
对于理解①,一方面对于大量无证经营的商家是有约束力的,以后全部要纳入正规工商管理,该办营业执照的就得办;
另一方面是让所有的经营收入都能被纳入到消费业务来进行监管,便于工商、税收监管,导致数据信息不会失真。
以前政府从工商执法的角度,很难实现对无证经营的管理,现在通过支付端,大数据很容易分辨经营活动还是个人,工商部门、统计机构能够更准确得掌握经济活动数据。
对于理解②,有点麻烦,要先解决两个概念:收单机构、二清。
1.先说“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顾名思义,就是收集商户产生的“消费单据”,再结算支付消费款的机构。
典型的收单机构,例如银联,通过分发到商家手中的POS机,收集刷卡信息,再进行汇总结算。
再比如微信财付通,通过微信支付码,收集支付信息,再汇总结算。
以微信财付通为例,整个流程可以简化为:商户入网-->财付通提供商户收款码-->消费者扫码将资金结算给财付通-->财付通扣除手续费后,将资金清结算给商户
收单机构,必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但自2015年起,人民银行就停止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了。后来的小米、美团、拼多多等,都只有通过高价并购的方式取得牌照。
2.再说什么是“二清”。
正规合法的流程是“一清”。
还是以财付通为例,我们去正规大超市扫码消费,马上会收到信息,扣款xx元,但是商家不会马上收到这笔钱。
微信财付通会在收到“消费单据”后,约定一段时间给商户结算,这个约定的一段时间就是结算期限。一般是T+1,T为交易日,即第二天才能到商户的账户上。有的甚至更长,例如在依赖第三方支付的情况下,B站通过微信结算的款项,周期是T+7,用户支付之后,B站要7天才能收到。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钱到商户手里,必有一定周期。正规的清算,不管是第三方支付的POS还是银联银行的,都有一定的结算周期,往往都是大于1个交易日的。二是钱的流转只经过一方。钱只经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账户,直接到达商户,中间没有任何的其他方参与。
违法的“二清”流程
二清公司,实际上就是在不具备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进行结算业务。
比如美团还没有支付牌照之前,曾在2017年就被举报过涉嫌“二清”。
美团饿了么使用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微信)来进行收款,收款后第三方支付公司结算给美团,美团再根据自己的业务规则进行清算,把一部分自己留下作为平台费用,另一部分清算给商户。
小微商户遇上美团这样的,都还不算最惨的,若遇到电商平台倒闭、跑路的就更倒霉了。出问题的电商平台曾经就有“悦花悦有”、“淘集集”、“易网购”等。
监管政策的规定,就是要从源头上防止这种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大商户,进行违法的“二清”结算,保护电商平台上的小微商家。
对于支付宝、财付通这些有正规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机构来说,监管政策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件好事。
若要说影响,考虑到个人经营者和小微商户的成本增加了,微信、支付宝可能会配合监管措施,给予小微商户更优惠的手续费率。
原本就没有赚到这部分小微商户的钱,即便对这部分商户免费也可以接受。现在只是让其经营更规范了,同时还有利于提升消费者体验,我怎么觉得是对微信、支付宝是挺大的利好呢?
三、“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确有必要进行远程非面对面收款的,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应收款人实行白名单管理,并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
关于这条,讲一个利用共享单车二维码扫码诈骗的例子。
骗子利用微信设置,生成一定金额的收款二维码,然后做成小卡片贴到单车上。
同时骗子将自己的头像和昵称改成共享单车的logo和名字,就可以伪装成单车公司来骗取收款了。
这就是典型的“远程非面对面”收款方式。
四、“对于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这条很直白,没有什么补充的了。
最后,在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信息里,还特别注明了:
“《通知》兼顾制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未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交易限额、场景等提出具体要求,由支付服务主体立足风险防范和用户体验并重的原则,根据用户需求、风险态势变化等动态调整。”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收款条码,没有新的要求,照常使用。
总结一下,媒体报道所用的标题“支付宝、微信支付个人收款码将于明年3月1日起被禁止商用”,就是纯粹的标题党,不要被误导。
对于《通知》的发布,搞清楚三个要点足矣:
第一,收款码分为个人和企业,企业经营用收款码没有被禁止商用。
第二,禁止的是用于远程而非面对面收款,而线下的商户收款码基本都是面对面,也没有被禁止使用。
第三,监管措施有利于行业环境健康发展,对小微商户和个人经营者是保护,对正规支付机构是明确规则,长远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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