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机刷自己信用卡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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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机刷自己信用卡犯罪吗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信用卡消费的使用范围也愈发扩大。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了当代社会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覆盖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但同时也导致了信用卡犯罪频发。
一、案件回顾泽某系某公司员工,从2018年6月开始,泽某所在公司为了方便公司员工工作,要求每个公司员工必须办理信用卡。借此机会,泽某向受害人称,其可以通过熟人帮助受害人提升信用卡的消费额度或者可以利用多次刷卡消费还款的方式帮助受害人提升银行卡的授信额度。
受害人敬某、杜某、鲜某、谭某、李某(五受害人均为泽某公司同事)信以为真,遂将所持信用卡交于泽某,并将密码告知。取得信用卡及密码后,泽某利用其事先准备的POS机向虚假商户刷卡消费的方式透支了五受害人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该虚假账户绑定了泽某本人的建设银行银行卡。
二、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泽某谎称其可以帮助受害人激活信用卡提高信用额度,骗走受害人鲜某信用卡并刷卡套现,系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信用卡的行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被告人泽某谎称使用多次消费还款方式,谎称可以提高受害人信用卡额度,骗走受害人杜某、敬某、谭某、李某信用卡透支消费,据此可以认定泽某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泽某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诈骗罪。法院认定泽某构成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泽某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三万元。
三、案情分析本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泽某构成盗窃罪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泽某采取了秘密方式刷取他人信用卡,鉴于此,笔者在此对盗窃手段的秘密性予以相应的阐释说明。盗窃作为一种非法行为,由来已久。在中国古代,古人对于窃取他人财物的这种不法行为,称其为“盗”,对于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不法行为,则称之为“贼”。
而在现代社会,汉语词典中将盗窃重新进行了定义,所谓盗窃就是指以非法手段秘密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盗窃秘密性并不需要行为人的行为被他人所知晓,行为人只需要在盗窃时自认为是秘密的即可”。
笔者认为,我们不应当坚持“盗窃秘密说”,主要理由如下:第一、“盗窃秘密说”将盗窃秘密性当做了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是不可取的。诚然,盗窃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秘密进行,但其并非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将通常情形理解为必要条件,从逻辑上而言,是十分荒谬的;第二、如果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进行的,而抢夺、抢劫是公开进行的,那么盗窃与抢夺、抢劫之间就是一种对立排斥的关系。
而实际上,不管是抢夺行为还是抢劫行为,我们仍可以将其包容评价为盗窃,因为盗窃主要的特征是对财物的平和占有,对财物的所有者不存在危险性,而抢夺是既对物的暴力又是对物的所有者具有危险性,而抢劫最具暴力性,其在这三者中所采用的暴力程度是最高的,即压制物的所有者,使其不敢放抗,强行夺取财物。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刑法理论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满足当今社会出现的各种发展状况,从而更好的实现罪刑法定。作为与盗窃同样历史悠久的诈骗罪,也是财产犯罪中极为常见的罪名。所谓诈骗罪是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构建非客观存在的事实或通过隐瞒客观事物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结构有“五阶段说”与“四阶段说”之争。笔者对于“四阶段说”持相反意见,因为行为人取得财物是构成诈骗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诈骗罪的行为结构中理应具有其独立的地位,同时,主观占有的目的也需要通过该行为来予以体现,倘若无此行为要件,便难以将骗取型和毁坏型的财物犯罪相区分。欺骗行为的表现方式各式各样,除了通常所能见到的语言文字欺骗、明确表示或默然允示等假意举动的表现形式之外,还能见到的就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行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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