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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校车刷卡机厂家批发价格

浏览:82 发布日期:2023-06-15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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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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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在省财政厅及各社会救助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办理了一大批政治效果好、社会效果好、法律效果好的对困难妇女儿童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们筛选出7件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被救助困难妇女儿童有的自身受到犯罪侵害,有的因犯罪侵害导致失去主要赡养人和抚养人,被当地政府列为低保户的4户、孤儿的2户,享受失独老人待遇2人。这些家庭生活贫困与精神伤害相联系、孤老与孤幼相交织、失能与失学相叠加,她们通过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及时摆脱了困境,开始了新的生活,相关案件办理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1.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2.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曹某菊、胡某杰国家司法救助案

3.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玉、周某英国家司法救助案

4.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文国家司法救助案

5.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6.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文某梅国家司法救助案

7.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的李某华、张某辛国家司法救助案

全省检察机关对困难妇女儿童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刘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精神残疾妇女 依职权救助 资金监管 综合帮扶 跟踪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女,1992年出生,系被害人。

2020年12月9日19时许,张某华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刘某发生口角,欲杀死刘某后自杀,张某华用剪刀多次刺向自己并刺扎刘某头部和颈部。经鉴定,刘某颌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21年3月2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华犯故意杀人(未遂)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7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张某华有期徒刑五年。

【救助过程】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嫌张某华故意杀人(未遂)审查起诉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刘某生活困难并有精神残疾,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刘某系精神残疾三级,无劳动能力,张某华腿部残疾,二人家庭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张某华与刘某育有一子张某成,年仅9岁,因智力障碍至今仍在学前班就读。案发后,刘某无法独自抚养张某成,母子二人遂被刘某的父母接回家照顾。然而刘某的母亲也有智力障碍,无劳动能力,仅靠刘某父亲一人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夫妻二人除了要抚养另外一名正在上学的女儿外,还要照顾接回家生活的刘某、代为抚养外孙张某成,全家五口人艰难度日,生活极度贫困。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救助条件,刘某系精神残疾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开辟绿色通道从快审批发放救助金3万元,及时缓解刘某家庭生活困难的现状。考虑到刘某及其母亲智力均有缺陷,其父亲因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为保证救助资金真正用于被救助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镇政府,委托刘某的表嫂赵某娟代管记帐,专款专用,并由镇政府民政部门辅助监管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救助金发放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将刘某的家庭情况移送给乡村振兴局,并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多元化救助和综合帮扶工作。一是协调民政部门,为刘某的儿子张某成办理“事实孤儿”认定。2022年3月28日,民政部门为张某成发放“儿童福利证”,每月可领取1786元补助;二是积极寻求政府支持,会商民政救助政策,继续保留刘某与张某成二人的低保待遇;三是协同县妇联、镇政府、张某华服刑所在的抚顺第二监狱等部门,多次开展走访慰问和综合帮扶。抚顺第二监狱对张某华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教育改造,而且还为刘某母子送来慰问金和学习用品;县妇联将刘某纳入“暖春行动”,安排社工定期上门走访帮扶;县工商联将张某成纳入“春蕾计划”,号召爱心企业家对其进行助学帮扶。2022年7月19日,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邀请最高检、省院、市院的检察官再次回访时,看到刘某母子已经恢复正常生活,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依职权开展多元救助,实施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受害妇女及其儿子智力障碍后,能动履职、主动作为,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快案件办理速度;针对被救助人的特殊情况,与当地政府联合建立救助金监管机制,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协同乡村振兴、民政、妇联等部门给予多元救助和综合帮扶;开展司法救助回访,有效凝聚社会力量,持续优化救助效果,把党和政府对困难妇女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切实为受害家庭的生活提供长远保障,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案例二

曹某菊、胡某杰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困难妇女 失独老人 未成年人 多元救助帮扶 矛盾化解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曹某菊,女,1954年出生,系被害人李某冉的母亲;胡某杰,男,2018年出生,系被害人李某冉、胡某福的儿子。

2020年10月18日19时14分许,安某刚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与胡某福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胡某福及其妻子乘车人李某冉当场死亡,摩托车乘车人胡某杰左腿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安某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胡某福、李某冉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2021年3月31日,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某刚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23日,凤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安某刚有期徒刑二年。

【救助过程】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安某刚涉嫌交通肇事审查起诉案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冉的母亲曹某菊及其儿子胡某杰因案失去唯一赡养人和抚养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职权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先后到被害夫妻双方父母及肇事司机家中、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救助人曹某菊年近七旬,早年丈夫因交通事故去世,现又失去独生女及女婿。这起交通肇事案还导致曹某菊的小外孙胡某杰左腿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用近4万元。曹某菊虽然有近2000元的退休金,但身体残疾且多病,需要长期服药。女儿的离世给其身心带来巨大打击,现又需要独自抚养孤儿胡某杰,生活陷入困境。安某刚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户。案发后安某刚被羁押,其妻子需独自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无法对被害人的母亲及儿子进行经济赔偿。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曹某菊因交通肇事案失去唯一赡养人,还要承担抚育年幼未成年外孙的重担,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曹某菊系老年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遂主动开辟绿色通道,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缓解其家庭的燃眉之急。为保障司法救助的持续有效,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开展多元救助,打造帮扶“三部曲”。一是积极化解矛盾。因该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家庭与同村的安某刚家庭同时陷入生活困境并相互怨恨。为修复邻里关系,化解被激化的社会矛盾,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村委会工作人员先后四次上门释法说理、耐心开导,为被害家庭送去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及化肥、种子等农资,还为肇事司机安某刚家庭的孩子捐款2000元并购置了奶粉、儿童玩具、衣物等,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安某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赔偿被害人2万元。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凤城市人民检察院将曹某菊的情况分别移送给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妇联为曹某菊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专业心理疏导,使其重燃生活希望,并对曹某菊进行育儿知识辅导,引导其科学育儿。民政局及当地村委会为曹某菊办理失独老人证、为胡某杰办理孤儿认定手续。目前,曹某菊及胡某杰每月享受失独老人600余元、孤儿费用1900元,保障了其二人的基本生活。三是强化党建帮扶。凤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党支部把曹某菊的家庭作为党建长期帮扶联系点,支部党员跟踪回访7次,期间自发组织捐款捐物,为曹某菊送去2500余元慰问金;为其外孙胡某杰送去玩具、书籍、衣物等生活必需品。在检察机关协同社会相关部门的多重关爱帮扶下,曹某菊逐渐走出丧女之痛,表示会好好生活,安心抚养外孙成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主动对困难妇女儿童开展救助帮扶、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密切互动,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的作用,为被救助人提供心理疏导、育儿教育、物资帮扶,落实多元社会救助帮扶政策,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在生产生活、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为受害家庭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将党建与司法救助深度融合,将被害家庭作为支部长期帮扶点,定期开展司法救助回访,持续传递检察温度,用心用情帮助困难妇女解决生活难题,切实增强困难妇女的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三

刘某玉、周某英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命案受害家庭 “党建+救助” “1+N”多元综合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玉,女,2012年出生,系被害人李某南的女儿;周某英,女,1964年出生,系被害人。

2020年6月19日,张某因李某南要与其分手产生怨恨,持刀将李某南心脏、肺及肝脏刺破导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并将李某南母亲周某英刺成肺破裂,经鉴定系重伤二级。2020年9月29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救助过程】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时发现救助线索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查明被害人李某南离异后和母亲周某英共同生活,九岁的女儿刘某玉由其抚养。其前夫收入微薄,经常拖欠抚养费,无力抚养女儿。李某南被害死亡后,周某英痛失独女,既是本案被害人,又要照顾年幼的外孙女,住院治疗费及女儿的丧葬费花费10万余元,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让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刘某玉、周某英5万元人民币。

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对该案高度重视,决定以救助困难妇女工作为切入点,加强与市妇联、教育、民政等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将单一司法救助拓展为社会化综合救助,推动构建“1+N”多元化综合救助体系。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会同市妇联领导为受害家庭送去5万元司法救助金和生活必需品、学习用品,并在刘某玉就读的小学召开现场协调会,与市妇联、市教育局、溪湖区政府、区委政法委、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等多家单位共同制定中长期帮扶计划。2021年7月,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市教育局等共20家单位合作共建,成立本溪检察机关“溪•望”未成年人关护中心,为更多的像刘某玉这样的孩子花季护航。经本溪市和溪湖区两级检察院协调,民政部门为刘某玉每月提供1920元补助直至成年;溪湖区政府通过社区为周某英申报失独家庭补助金1.4万元;溪湖区政法委借鉴检察机关做法,在政法工作中加强对涉案困难群众的帮扶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心理咨询师协会无偿为刘某玉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帮助孩子们走出心理阴影,重拾生活信心;刘某玉所在学校对其减免了学杂费。本溪市人民检察院青年检察官先锋队员自发和被救助对象一对一结对子,长期开展党建帮扶慰问活动。两名青年检察官主动同刘某玉的班主任老师组成关爱小组,经常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在儿童节到学校慰问并赠送学习用品;2022年春节,再次回访时为刘某玉、周某英送去米面油、羽绒服等生活用品,帮助她们走出失去亲人的悲伤,重拾生活信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受到犯罪侵害的妇女儿童开展司法救助,并协同妇联等部门给予长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溪市检察机关与妇联等相关单位加强协作配合,构建“1+N”多元化综合救助体系,破解了司法救助“简单化”、社会救助“碎片化”的难题;针对妇女儿童在获得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内外协作,延伸检察职能,检察官主动与被救助人结成对子,强化跟踪回访,实现 “一次救助、长期关怀”,通过实实在在为妇女儿童做好事、做实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妇女儿童的关怀。

案例四

李某文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困难妇女 低保户 1+2+N联合救助 司法救助与村屯互助衔接 救助金托管 跟踪救助

【基本案情】

李某文,女,1936年出生,系被害人王某宝的母亲。

2022年1月23日上午7时许,王某军因琐事对其邻居杨某玉家怀恨在心,王某军向其父被害人王某宝抱怨,要找杨某玉打架,被王某宝劝阻,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王某军从东屋门后拿起一把平板铁锹,向坐在炕上的王某宝头部拍打数下,后将其拽到地上继续用铁锹拍打头部,王某军在拖拽王某宝过程中发现王某宝仍然有呼吸,便再次取回铁锹朝王某宝头部拍打数下,最终致王某宝死亡。2022年4月19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军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8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救助过程】

2022年2月,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王某军涉嫌故意杀人审查逮捕案过程中,发现王某宝的父母王某凡、李某文系低保户,其母李某文系困难妇女,二人的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经调查核实:王某凡、李某文现均已丧失劳动能力,系农民,低保户,二人仅有每月低保金1000余元的收入。二人育有三子一女,二儿子以种地为生,家庭困难;三儿子在外打工,自顾不暇;女儿离异后再婚,在外打工,且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无力赡养;二人主要依靠大儿子王某宝赡养、照料。目前,王某凡患有脑血栓,李某文患有腿部疾病,每天需要吃药维持。王某宝被害前负责耕种王某凡、李某文的二亩土地,照料二人的起居生活,是二人的家庭支柱,亦是主要赡养人。王某宝被害后,王某凡、李某文的土地无人耕种,衣食起居亦无人照顾,生活陷入困难。犯罪嫌疑人王某军系农民,无业,家庭困难,无赔偿能力。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文、王某凡因案失去主要赡养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李某文系困难妇女,二人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李某文已年近90岁,王某凡已年逾90岁,其孙子将其儿子杀害,老夫妻因此失去了生活支柱,二人的就医、生活均陷入困难。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被救助人需求专项评估,认为该案为家庭成员间发生命案导致被救助人后续赡养基础缺失、被救助人老年丧子导致出现应激性心理创伤。针对被救助人的需求,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启动“1+2+N联合救助”程序,“1”是指锦州市人民检察院,“2”是指市妇联及贫困妇女居住地所在县妇联,“N”是指多元化社会救助单位,以多元救助、救助衔接、物资保障为支撑,解决司法救助主体单一,资金来源单一、救助方式单一的难题。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锦州市妇联、黑山县妇联为王某凡、李某文送去司法救助金3万元及生活必需品,并将被救助人情况移送县妇联,由县妇联指派专人定期上门进行心理疏导。考虑到被救助人王某凡、李某文年岁已高,无法支取钱款并使用,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与镇政府、村委会取得联系,发挥“N”的多元化救助力量,向镇政府及村委会的领导说明司法救助情况,采用救助金托管使用的方式,托管村委会帮助李某文家庭支取、使用司法救助金。同时,成立由村书记牵头的村民互助小组,将司法救助工作与村镇网格化管理对接,将被救助人纳入网格化重点关注人群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对李某文家庭给予照料,解决李某文的医疗保障需求和生活保障需求,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同步监督。疫情期间,村委会指派专人负责对被救助对象物资发放、健康监测、上门核酸等事项。2022年9月1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次回访看望李某文家庭,李某文表示相关救助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其生活已经步入正轨。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协同妇联组织对农村地区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后无人赡养的老年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法能动履职,主动实施命案关怀行动,并与妇联组织和村镇政府联动,形成“1+2”多元化救助模式及司法救助金托管方式;同时借力村屯互助小组、基层网格化治理等形式聚合“N”的救助力量,形成“1+2+N”的稳定救助结构,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以目标为导向的救助体系,努力打造全社会参与帮扶困难妇女的救助共同体,充分展现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协同关爱困难妇女的责任担当。

案例五

张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困难妇女 联合走访 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综合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女,1944年出生,系被害人李某财的妻子。

2021年6月4日8时许,王某忱在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芦屯村集市,与被害人李某财(男,殁年78岁)发生肢体碰撞,二人发生口角,王某忱遂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猛扎李某财胸部一刀致其倒地后逃离案发现场,后李某财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李某财系因右胸部被锐器刺创致右肺组织破裂,右肺静脉破裂,心包破裂急性大失血而死亡。2021年9月10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忱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救助过程】

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开始,检察机关便同步开展受害人关怀、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内容,做到办案与关怀同步、法律与人情兼顾。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将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开展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两部门联合实地走访,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所在村委会进行沟通,发现被害人李某财系退役军人,1962年8月在盖县应征入伍,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331部队服役,曾两次获“五好战士”称号,1968年3月退伍。李某财每月有失地保险金和退役补助共1200元,妻子张某有失地保险金900元,夫妻二人独自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李某财因案致死,张某精神受到刺激,已精神失常,无法正常生活,独自在家不能出门。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无固定工作,依靠打工收入生活,还要照顾各自的家庭,都比较困难,案发后张某生活陷入困境。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退役军人军属和困难妇女,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应进行救助。同时,为有效保障困难妇女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救助效果,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综合救助帮扶:一是考虑到张某身体状况不便出门,上门指导帮助张某及其家属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开展救助工作,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二是案件办理过程中,张某精神疾病加重,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邀请精神类专科医院的权威专家到张某家中上门问诊,专家建议家属在家中先采取必要的治疗手段,有效地干预病情的发展;三是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相关情况移送市乡村振兴局,协同相关部门了解走访被害家庭,向乡村振兴部门提出进行监测识别的建议,实时跟进生活状况;四是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两级民政部门积极沟通,帮助张某寻求社会救助,推动落实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待遇;五是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党支部与张某建立党建联系点,定期进行回访,实时关注张某病况,并与医生沟通,为张某的治疗提出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退役军人家属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及时有效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退役军人家属及其家庭因案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和帮扶;针对困难妇女的身体状况,采取心理救助与司法救助并重方式,邀请医疗专家上门问诊,进行心理干预;协同乡村振兴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时跟踪被救助人生活状况;将退役军人被害家庭作为支部党建联系点持续关注困难妇女的状况,尽最大努力抚平被害人家属因案件受到的伤害,帮助困难妇女回归正常生活。

案例六

文某梅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困难妇女 命案受害家庭 党建联系点 多元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文某梅,女,汉族,1979年出生,系被害人李某生的妻子。

2020年12月27日上午,开原市发生“12.27”个人极端暴力持刀伤人案,杨某峰持刀连续伤人,致7人死亡,7人受伤,被害人李某生是14名被害人之一。当日上午在开原市“意隆不锈钢”附近,杨某峰用刀捅刺被害人李某生胸部,致使被害人因失血过多死亡。2021年3月10 日,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峰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8 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峰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救助过程】

“主动核实+及时救助”,解救助家庭燃眉之急。案发后,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发出“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初审后,成立了专项救助办案组,立即依职权开展工作,在此案进入批捕环节后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被害人李某生生前系退役军人,其妻子文某梅系残疾人、身患眼疾(双眼近乎失明),无法从事劳动,主要生活来源其丈夫生前打零工维持基本生活,女儿李某文今年24岁,在沈阳学徒,每个月仅有1千元生活费,李某生的死亡给其妻子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双重打击。杨某峰平时有服用精神类药品的习惯,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无赔偿被害人李某生家属的经济能力,使得原本幸福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从快为救助家庭申请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解决了命案受害家庭的燃眉之急。

“联合救助+社会帮扶”,做好救助“后半篇文章”。在司法救助过程中,铁岭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与社会救助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是积极与清河区民政局进行沟通,共同实施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清河区民政局收到相关材料后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为文某梅家庭发放临时救助金5000元,经过调查核实,为文某梅办理低保并将其纳入到“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中,使得救助家庭有了生活保障。二是积极与市残联进行沟通,将文某梅家庭纳入到市残联关爱对象中,看望受害家庭并送去慰问品。

“党建+检察”,帮助救助家庭重拾生活希望。铁岭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做实跟踪回访,释放司法为民效应,主动将文某梅家庭作为支部党建联系点。党员干警定期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回访,详细了解低保待遇是否落实、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生活面临的困难等情况,与铁岭市妇联联合开展“‘检察蓝’携手‘巾帼红’关爱困难妇女 检察人在行动”活动,市妇联携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师对文某梅家庭进行走访慰问。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对困难退役军人家属开展救助并实施多元化帮扶的典型案例。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给予被救助人司法救助后,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联系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被救助人办理低保,使其生活有所保障;协调残联、妇联部门,将其纳入到关怀对象中,使其感受到党和政府传递的温暖;同时,将被救助人家庭作为支部党建联系点,做实跟踪回访,切实提升长期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效果,确保困难妇女尽快摆脱生活困境,重拾对生活的希望。

案例七

李某华、张某辛国家司法救助案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依职权救助 困难妇女儿童 退役军人家属 三级院联动救助 一体化办案 综合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李某华,女,1963年出生;张某辛,女,2014年出生,二人均系被害人。

2022年7月29日,苏某祥在驾驶证件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黑J****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黑J***1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北向南行至沈海线54KM+700M沈阳市辽中区茨于坨镇大莲花村路口处擅闯红灯,与李某华载乘张某辛的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中发生碰撞。肇事后,苏某祥驾车逃离现场后返回。经司法鉴定,张某辛系重伤;李某华系多处轻伤。经公安机关认定,苏某祥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涉案肇事司机苏某祥已被批准逮捕。

【救助过程】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苏某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过程中,注意到被害人李某华、张某辛遭受严重身体损伤,急需医疗费用,且家庭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情形,遂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马上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被害人李某华与张某辛系祖孙关系。2017年,张某辛父母离异,跟随父亲张某与祖父张某艳、祖母李某华共同生活。父亲张某系中国人民解放军65364部队退役军人,2006年因右手被搅入机器中,造成四根手指截断,被评定为四级残疾。2022年初,祖父张某艳因病去世,家中主要经济来源为六亩土地收成及张某打工收入。该案致使年近六旬的李某华身体七处骨折,年仅八岁的张某辛左小腿被截肢。为筹集医疗费用,张某将家中一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出售,又借多名亲属家的房屋进行抵押借款。截至目前,医疗费用已花费近30万元。张某辛截肢手术后还需安装假肢、康复训练等大额费用,李某华身体多处骨折,因年纪大恢复较慢且需要二次手术,现左手仍佩戴外置固定钢架,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因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仅在20万元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且须经过法院诉讼程序方能申请。目前,李某华一家已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

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华与张某辛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巨额医疗救治费用,因刑事案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考虑到李某华与张某辛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加大救助力度。辽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予以联动救助,三级检察院仅用一周时间完成案件办理,向李某华、张某辛发放司法救助金10万元,纾解了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

为进一步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困难,省、市、区检三级察院积极沟通协调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综合帮扶方案。一是辽中区残联帮助张某辛快速办理残疾证,并为张某辛免费提供假肢及安装后适应性康复训练;二是协商区教育局免除张某辛在校期间的就餐、校服、校车等相关费用,并持续关注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心理疏导降低因身体等原因造成的心理压力,保障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三是退役军人事务局开辟绿色通道为被救助人家庭申请阳光帮扶基金,现已为这个家庭发放1万元的帮扶基金,同时将被救助人家庭列为退役军人重点帮扶家庭,开展长期回访;四是区乡村振兴局将李某华、张某辛列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并协同村委会持续关注和跟进被救助人的生活状况,落实日常关爱措施。

2023年1月16日,省、市、区三级检察院会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组成“党建+救助”帮扶小组再次回访李某华、张某辛,为二人送去自发捐赠的生活用品、儿童书籍及慰问金,建立“救助+回访”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状况,跟踪帮扶措施落实情况。李某华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已经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系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因案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主动开展联动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并主动提请省、市检察院联动救助,省市两级院反应迅速,三级检察院实行一体化办案,共同走访,有效开展三级联动救助,切实解决被救助人一家的急难愁盼问题;同时,积极主动开展多元救助,通过与辽中区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局、乡村振兴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制定个性化的家庭综合帮扶方案,多角度、多措施帮助困难家庭改善生活困境;通过“点对点”定期回访,持续传递党和国家及检察机关的关心、关爱,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困难妇女、未成年人、退役军人家属的特殊关爱,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来源: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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