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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机结算周期是什么意思

浏览:164 发布日期:2023-06-23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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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1、刷卡机结算周期是什么意思

刷卡机结算周期是什么意思

同样是诈骗38万元,为什么有人被判了5年,有人被判了3年半?

刑事案件的刑期究竟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等规定,刑事案件的量刑步骤分为三步:首先确定量刑起点,然后确定基准刑,最后确定宣告刑。

本文以两个相同地区,相同时间段,且犯罪数额相近的诈骗罪案例进行分析,探究刑事案件的量刑步骤与思路。

案例一

(2020)粤03刑终1463号案中,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邵某合伙做月饼生意,邵某负责出资,谢某负责销售。谢某多次虚构订单,冒签送货单,截留月饼后用于个人抵债或者变卖,并对邵某进行隐瞒。诈骗数额为38.2万元,二审期间被害人邵某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表示谢东华家属签署了《支付及担保协议》,自愿全额赔偿其损失,并实际退还1000元。

量刑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与司法解释(法释〔2011〕7号)规定,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广东省实施细则”)规定,诈骗罪数额标准分为一类地区与二类地区,一类地区的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每增加4万元可增加6-12个月的刑期。

深圳市属于一类地区,谢某诈骗数额38.2万元,已经超过10万元,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幅度内量刑,按照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与广东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

首先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诈骗10万元”确定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36个月)。其次谢某诈骗38.2万元,超出10万元的部分为28.2万元,按照广东省实施细则每增加4万元增加6个月刑期计算,增加42个月(28.2÷4×6),确定基准刑为78个月(36+42)。最后由合议庭根据自由裁量权对基准刑进行调整(可上下浮动20%)为62.4个月(5.2年),调整后确定宣告刑为5年。

二审中,考虑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况,按照司法解释(法发〔2021〕21号)的规定可以减轻基准刑40%以下,本案中考虑到谢某家属已经代其签署相关支付协议且实际退赔,被害人也已经出具谅解书,因此确定减轻基准刑的40%,即减轻31.2个月(78×40%),确定减轻后的基准刑为46.8个月(78-31.2=46.8个月≈3.9年),再由合议庭根据自由裁量权对基准刑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宣告刑为42个月(3年6个月)。

案例二

(2020)粤03刑终1771号案中,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江某通过微信聊天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贾某隐瞒已婚事实、夸大经济实力,骗取被害人江某信任,谎称以其名下丰田小汽车作抵押,多次以投资、朋友父亲去世等理由向江某借款,且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诈骗数额为37.9万元。

量刑分析

贾某诈骗数额为37.9万元(≈38万元),已经超过法定的10万元,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幅度内量刑,按照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与广东省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三到四年之间确定量刑起点。

首先,贾某利用婚恋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比一般类型诈骗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因此其量刑起点应当高于一般类型诈骗犯罪,按照中间值计算,确定量刑起点为3年6个月(42个月)。其次,诈骗数额已经超出28万元,按照每增加4万元增加6个月刑期计算,增加42个月。贾某还存在为赌博犯罪而诈骗的情节,按照广东省细则的规定,可以增加基准刑30%以下,按照增加15%计算,即增加12.6月(42+42=84个月,84×15%=12.6个月),确定基准刑为96.6个月(84+12.6)。最后合议庭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可上下浮动20%)为77.28个月(6.4年),调整后确定宣告刑为6年。

二审中,认定贾某存在自首情节,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考虑到之前为赌博犯罪而诈骗的情节(增加15%),即整体上基准刑的调整幅度为减少25%(增加15%与减少40%相抵),减少21个月(84×25%),确定基准刑为63个月(84-12=63个月),再由合议庭根据自由裁量权对基准刑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宣告刑为60个月(5年)。

上述两个案例虽然均存在多次诈骗的情节,但该情节已经作为入罪的基本事实(多次诈骗的数额累加达到巨大),因此不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总 结

从上述两个案例的量刑分析中可以看出量刑三个步骤是按照顺序逐步进行。

一、确定量刑起点

起点刑是指根据刑法分则罪名的基本犯罪构成对应的法定刑所确立的刑法起点,是个罪的抽象犯罪事实对应的刑罚起点,也即裸罪的起点刑(简称裸刑)[1]。换而言之就是不考虑其他任何情节的情况下,仅凭基本犯罪事实确定的刑期。

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需要根据犯罪手段、数额、次数、结果等最基本的因素。

部分省份量刑实施细则中给出的指导意见是具体的时间点,而部分省份给出的则是一个幅度。如果是具体的时间点则按照时间点计算,如是幅度则由当地的量刑习惯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

一般按照量刑幅度内中段偏下的位置确定量刑起点,例如在广东省犯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超过10万元,根据广东省实施细则应当在3-4年幅度内量刑,中段偏下即为3年-3年半期间确定量刑起点。

二、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加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所增加的刑罚量来确定的[2]。换而言之就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刑。

根据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各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基准刑。在计算方法上一般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一般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量刑起点×(1-N1%-N2%+N3%)……=基准刑)的计算方法,修正量刑情节采取“连乘模式”(量刑起点×(1-N1%) ×(1-N2%)×(1-N3%)……=基准刑),并且修正量刑情节优先。

例如李某盗窃罪案,存在李某是未成年人、从犯、自首、累犯四个情节,未成年人可减少40%、从犯可减少30%,自首可减少20%,累犯增加40%,其计算方式应当是:基准刑=[量刑起点×(1-40%)×(1-30%)]×(1-20%+40%)。

先适用的情节(修正情节):

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后适用的情节:

自首、立功、坦白、退赃、退赔、谅解、和解、羁押期间表现、认罪认罚、累犯、前科、犯罪对象为未老残孕、重大自然灾害时犯罪。

三、确定宣告刑

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依据案件具体情形和犯罪人个性所作判决而量定的刑罚,一般情况下宣告刑都是具体的、确定的刑罚量。换而言之就是最终判处的刑期。

确定基准刑会出现三种结果,一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二是高于法定刑,三是低于法定刑。1、在幅度内的,且罪责刑相适应,直接确定宣告刑。有应当减轻情节的,在下一档量刑。2、高于法定刑的,以法定刑最高刑期确定。3、低于法定刑的,有减轻的,且罪责刑相适应的,直接确定。只有从轻的,以法定刑最低刑确定。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确定基准刑后,可以进行调整(自由裁量权),幅度为+-20%,如调整后仍旧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刑事案件的量刑遵循上述的步骤和方法,但法官或合议庭最终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量刑的结果可能具有非规律性,且个案具有独特性,根据上述方式计算出来的刑期仅为参考,理性看待才能有的放矢。

[1][2]参见陈学勇《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

作者|王万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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