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机绑结算卡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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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机绑结算卡有风险吗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习惯于通过电子支付的方式完成交易。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对社会经济活动监督的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完善,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企业的交易越来越多地采取转账或票据的形式进行结算。但是,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其中特别是民营企业以现金的方式依然比较常见。在这里,想对这些朋友进一言:现金支付有风险!为什么说现金支付有风险呢?下面,我们先看看企业之间现金往来的规范要求:
一、政策法规
第一,从现金使用范围来看,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对企业的现金使用明确了具体的范围:
一是职工工资、津贴;
二是个人劳务报酬;
三是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是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是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是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是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八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尤其是超过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并不适用现金支付的方式。
第二,从现金使用财务制度来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现金的支付亦有具体的规定: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开户单位根据需要支付现金,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等。从上述规范分析来看,公司使用现金有严格的财务程序、审核标准和账目管理要求,操作也比较麻烦。如果相关经营活动发生纠纷,麻烦更大,因为利用现金支付一方企业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个规定,应当由付款方对现金支付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公司对现金支付的细节无法陈述清楚,则不能认定公司支付了现金。
第四、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另外,现金支付在税务管理上也会带来麻烦:
二、现金支付的涉税风险
情形一: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无法享受
A企业安排3名残疾人入职本企业,2022年度以现金的方式支付3名残疾人工资薪金合计30万元。2023年申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70号)。
以现金支付残疾人工资薪金,不符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条件。
情形二、发票背后的业务真实性问题
2022年10月B企业现金支付C企业货款10万元,C企业开具B企业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B企业收到发票后未认真审核,2023年2月发现发票错误开具为服务,要求C企业重新开具时发现C企业已注销,如何证明该笔业务真实性?
答B企业无法提供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方式导致难以证明该笔业务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情形三:现金佣金结算可能导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 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09]29号,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及佣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现金支付给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B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代办协议,用现金支付了佣金,汇算清缴时,这笔佣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由于这项费用是现金支付的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的佣金,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的方式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 28)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四:异常发票如何自证清白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收到被税务机认定为异常的增值税发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规定的,纳税人才可以继续申报抵扣。
但是实务中存在很多种情况导致企业善意取得这些不合规的发票,难道就不能补救,自认倒霉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未抵扣、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做进项转出,后经核实符合抵扣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办理出口退税…
税法其实也是越来越人性化的,如果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是可以给予换开补开等机会,如果实在无法补开,换开,只要提供相关资料来证明,这个业务是真实的,我确实是不知情或者是属于无辜 的受害方,是可以根据资料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后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这里所说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后续继续申报抵扣时,湖北国税和浙江国税有明确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中需有纳税人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的凭证。所以说非现金的支付方式广泛被税务机关认可,而现金支付的结算方式很难得到税务的认可,进而失去申请复核再抵扣进项的可能性。
附件:纳税人接收异常凭证核实申请表 来源:厦门税务
三、现金支付的4大风险会计不知道,小心背锅!
除了上面所说现金支付导致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外,现金支付还存在管理风险、内控风险、被稽查的风险等。
1、管理风险
大企业如果频繁采用现金支付,就需要对现金进行管理,比如日常盘点、频繁的存取现金,维持现金在一个合适的水平内等,这都会无形中增加现金管理的成本。目前,大额现金管理制度在河北、浙江、深圳施行,对公账户取现的管理标准是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就要进行预约登记。
2、错付成本高
现金支付非常可能发生错付,比如将一笔货款支付给某公司的业务员,如果业务员没有将款项及时给供应商,那后期再去追回就非常麻烦。并且,金额一旦错付,肯定很难追回。但是如果转账支付就方便多了,银行转账出错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即便转错款项,利用金融的手段也是可以追回的。
3、被稽查的风险大
虽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放工资可以使用现金,但在目前的各种支付手段普及的现状下,还使用现金支付大额工资,就难免让人怀疑了。通常给临时工发放工资图省事,使用现金发放,还有一些公司是私设小金库,把收到的现金货款直接发放了工资。注意了,由于现金发放工资通常连接着偷逃个税,税务局对这方面非常敏感,大额现金发放工资的一定要注意稽查风险!
4、虚开发票难说清
现金收付款通常与虚开发票也有剪不断的关系,虚开发票的风险有多大,想必大家都知道,这里就不再赘述。还有一些公司是被动与虚开发票扯上了关系,比如上下游是虚开发票的公司,这个时候税务局顺藤摸瓜,就需要公司提供与虚开发票公司交易真实的凭证了。
这里其实主要是要证明四流一致。“四流”指的是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货款流。对应的证明凭据分别是:合同或协议、发票、发货单、出库单、运输单等单据、银行回单。这个时候,如果这笔款项是现金支付,不能提供银行回单,就很难说清,可能真的就会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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