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机消费显示无效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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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机消费显示无效终端
位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8个月时间里在美容院里消费了36万多元,作为一个工薪阶层退休的老人,在如此短的时间如何进行大额消费?钱消费到了哪里?
任凭老人的女儿怎么询问,都无法从妈妈的口里得到答案。
老人的女儿找到了美容院说明母亲的病情,要求退款,但是遭到了美容院的拒绝。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老人的消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笔钱还能否要回?
01
老人消费36万
家属要求退款遭店家拒绝
小楠的母亲今年65岁,三年前,小楠发现母亲的记忆出现了“断崖式”下降,被医院诊断为“老年性脑改变”。
这一时期,小楠的母亲每天都会固执地去做记忆里熟悉的事情,比如炒股、去美容院,小楠的母亲能够记得清银行卡的密码,却记不清钱花在哪里。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老人在某美容院刷卡支付31笔款项共计36735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小楠发现后请求美容院退回款项,经过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小楠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弄清真相,要回母亲的钱。
这一案件在诉讼前,依据小楠的申请,通州法院依据司法鉴定评定,宣告小楠的母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02
庭审焦点:
如何认定双方口头合同效力
2022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小楠的诉讼代理人和美容院的经营者李某在线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对于小楠母亲8个月内在美容院消费36万余元的情况,双方均没有疑义。
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小楠母亲和美容院之间的口头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小楠母亲在美容院消费时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不清,因此她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小楠母亲的精神状态已经处于意识不清的状态,这期间的31笔刷卡充值消费都应认定为无效,其间对应的充值消费,美容院应当退还。
美容院的经营者李某认为:不管原告属于什么状态,只要享受了相应的服务,就应当支付费用。美容院无权利无义务阻止当事人消费。美容院提出,小楠母亲购买了两年送一年的定制服务,消费21万余元,内容包括乳腺排毒、水光修复烫等十几项美容美发项目。此外小楠母亲还购买了单独的服务项目,花费6万余元;卡内服务项目升级,花费6万余元,在美容院刷卡提现近3万元。
根据美容院经营者李某主张,小楠母亲在2021年6-9月份在美容院消费509次,其中6月份消费180次,7月份消费109次,8月份消费94次,9月份消费126次。美容院还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的消费小票和明细等,但未载明应收款项和单次价格。
小楠认为母亲在2020年初时已经被检查出有痴呆症状,故对母亲签字并实际消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否认刷卡取现的情况。
03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本案中,小楠母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刷卡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属于无效行为。同时,作为老年人,在短期内如此高频率高额度的刷卡消费也不符合常理,该美容院即使不知道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应该无限放任老人非理性、非正常消费行为。因此,老人和美容院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31份口头服务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美容院已经为老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务,老人应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消费小票未显示消费的项目和金额,结合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无法确认美容院主张的消费次数和金额,法院结合过往的消费记录及相关证据进行酌定。由于美容院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楠母亲刷卡取现的情况,法院对于美容院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04
法院判决
2022年8月26日,北京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楠母亲与美容院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31份口头服务合同无效。关于美容院返还金额方面,在小楠母亲接受的服务无法准确计算金额的情况下,参照小楠母亲2019年的消费情况以及美容院经营者的自述,酌定美容店返还小楠母亲2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美容院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美容院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依据小楠提起的执行申请,2023年5月8日,通州法院法官将案款交给了小楠。
05
法官、专家来解读
“本案充分体现出民法典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北京通州法院徐寒军法官认为,在消费过程中,商家不得有欺诈行为,更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能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较差等特点诱导高消费,在面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消费者时需要审慎对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建刚表示,行为能力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在立法政策的选择上,立法者偏向于保护弱势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商家不知道消费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此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权重更大。
文字:王泽宇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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