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机结算的时候小票没显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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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机结算的时候小票没显示金额
最近,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要塞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江阴河北街某超市购买的火锅底料价格与标价不符,消费者拍照取证后向超市反映,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该名消费者拨打12345电话热线投诉,要求有关部门查处。
原来,当天陆先生在江阴市河北街某超市购买了5袋标价为14.90元/袋的海底捞火锅底料,但结账后,收银小票却显示为16.30元/袋,显然超市共多收了7元钱。
这到底怎么回事?
网上随便一搜,此类事件屡见报道。
执法人员赴该超市核查后发现,该超市确实存在商品价格低标高结的行为。超市辩称,价签不符是由于总部在深夜调价,而该店没有及时更新所致,系店员工作不细,并非故意为之;并表示将积极与顾客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对该超市误导促销、价签不符、低标高结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超市整改,并提出调解意见:赔偿消费者500元。超市表示接受调解。该超市经营行为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查处,目前该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根据《价格法》以下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价格欺诈:标签价、价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对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签价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都是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大型综合性超市货物较多,工作人员难免出现疏忽。如果是超市故意写错原价,有主观故意行为,那应该是属于消费欺诈。但如果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且超市也及时更改了商品标签牌,则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属于欺诈,但超市还是存在一定责任。
因为商家粗心、时间仓促等原因,导致商品标价与实收价格不符的情况在一些小店或超市里时常出现,这容易给消费者带来不快,也容易给自己带来麻烦。小编提醒商家,在调整价格时,一定要非常仔细,以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要看清价格,记得核对收款金额,一旦发现商家“特价不特”,"低标高结"时,要保留好照片视频和收银小票等有效证据,及时与超市卖场交涉,并有权要求按“低价”付款。如果经营者存在商业欺诈嫌疑的,可及时拨打12315维权热线或12345市民热线进行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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