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停车刷卡机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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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萍,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陆川县,住陆川县。
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萍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萍以虚构银行“过桥”需要资金、投资公司需要钱等的事实为名,以短期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了吕某珍、曹某、何某、李某、梁某、罗某芬、罗某芳、吕某超、沈某、杨某萍、杨某梅、刘某的资金,用于赌博和支付集资的高额利息,致使骗取资金无法返还给上述被害人。
经广西某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2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陈某萍收到吕某1、曹某等共12人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的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8381224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已回款及利息8099200元,尚余10282044元未归还给吕某珍、曹某等人,具体欠款金额如下:吕某珍900000元、曹某400000元、何某2812044元、李某760000元、梁某570000元、罗某芬1991300元、罗某芳1160000元、吕某超420000元、沈某710000元、杨某1218700元、杨某265000元、刘某275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u2002 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某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银行“过桥”需要资金、帮还信用卡、投资公司需要钱等事实,以短期还款并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了吕某珍、曹某、何某、李某、梁某、罗某芬、罗某芳、吕某超、沈某、杨某萍、杨某梅、刘某的资金,用于赌博和支付借款的高额利息,致使骗取资金无法返还给上述被害人。
经广西某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2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陈某萍收到吕某珍、曹某等共12人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的款项共计18381244元。
案发前,陈某萍已支付上述被害人本金或利息8099200元,尚余10282044元未归还给被害人,其中:吕某珍900000元、曹某400000元、何某2812044元、李某760000元、梁某570000元、罗某芬1991300元、罗某芳1160000元、吕某超420000元、沈某710000元、杨某萍218700元、杨某梅65000元、刘某275000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陈某萍集资诈骗款统计表、借条、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广西某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某桂会鉴定[2020]第0xx号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吕某珍、曹某、何某、李某、梁某、罗某芬、罗某芳、吕某超、沈某、杨某萍、杨某梅、刘某陈述、被告人陈某萍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向不特定多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萍犯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
陈某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陈某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因陈某萍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退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u2002 、第六十七条\u2002 第三款\u2002 、第六十四条\u2002 、第五十二条\u2002 、第五十三条\u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u2002 第十一项\u2002 、第四条\u2002 第一款\u2002 、第二款\u2002 第四项\u2002 、第五条\u2002 第一款\u2002 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u2002 、第二条\u2002 第一款\u2002 、第五条\u2002 、第八条\u2002 、第十一条\u2002 第一款\u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u2002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萍退赔下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吕某1人民币九十万元、曹某人民币四十万元、何某人民币二百八十一万二千零四十四元、李某人民币七十六万元、梁某人民币五十七万元、罗某1人民币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三百元、罗某2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吕某2人民币四十二万元、沈某人民币七十一万元、杨某1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七百元、杨某2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刘某人民币二十七万五千元。
三、对扣押在案的计算机主机一台、显示器一台、蓝牙刷卡机一台、U盘二个、U盾二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1、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要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至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2、根据《刑法》第200条的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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