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机撤销刷卡单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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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机撤销刷卡单的时限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朱子明\u202c
一、仲裁制度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即我国仲裁申请的主体系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仲裁的内容仅为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包含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争议等。
仲裁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合同中预先订立的仲裁条款或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产生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具有终局效力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我们这里所讲的是商事仲裁并不包含劳动仲裁。
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一裁终局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优点。
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仲裁裁决不可避免地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甚至错误。如何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误?我国《仲裁法》中设置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监督机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依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由此可见,仲裁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如上法定情形才可以进行,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原则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规定。对于仲裁裁决涉及的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实体问题确有错误如何纠正的情形,尚未有救济措施。
(一)如何理解“没有仲裁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实践中,如果没有任何仲裁条款,可能无法立案,因此不太可能出现没有任何仲裁条款、但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一方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此时法院会认为仲裁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达成仲裁合意,不存在仲裁协议,并以此为由撤销仲裁裁决。(2017)粤03民特259号案中,深圳中院认为,涉案《保证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华感公司公章印章印文经司法鉴定与比对样本即华感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公章印文、华感公司在其他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上述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涉案《保证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华感公司印章不是华感公司所使用的,不能认定该合同及其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华感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涉及华感公司作为担保人部分的内容。
(二)仲裁裁决超越仲裁范围越权仲裁。
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基础,裁决事项应当受到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实践中,在案件涉及多份合同,而仅有部分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仲裁机构可能不当扩大审理范围,对仲裁条款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审理并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可分的,法院会撤销超出部分;超出仲裁协议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法院则会撤销整个仲裁裁决。(2021)辽10民特9号案中,辽阳中院认为,涉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即基于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因双方上述协议仅对回迁安置进行协商,并不涉及货币补偿内容,货币补偿内容属于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案涉裁决书中第一、三、四项内容涉及货币补偿,超出原仲裁协议范围,应予以撤销。
此外,裁决内容不应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仲裁裁决内容不仅受到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也要受到仲裁请求的限制,裁决内容不应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实践中常见的超裁情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出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并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此时法院可能认为裁决内容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撤销仲裁裁决。(2020)陕01民特180号案中,西安中院认为,仲裁庭于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并告知正亿公司可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变更申请,正亿公司于庭后提交《代理意见》,对合同效力问题未作表态。法院认为,正亿公司基于合同有效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等仲裁请求尚未变更,仲裁裁决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以及基于合同无效作出相应处理属于超裁,最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三)如何认定“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裁终局制度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仲裁裁决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利。有实证分析指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最常见的事由。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裁决常见理由有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则、庭审程序不符合规则、裁决形成不符合规则、送达程序不符合规则等。
1、仲裁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未能参与仲裁。
其一,仲裁机构未能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实践中,若仲裁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法院会以严重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仲裁裁决。(2018)粤01民特1056号案中,广州中院认为,《网络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本案中,广仲向张某、曾某发送的电子邮件及涉案仲裁卷宗均显示,广仲并未向张某、曾某送达《网络仲裁规则》。而仲裁规则是当事人从事仲裁活动的程序性规则,广仲未向张某、曾某送达相应的仲裁规则,使其无法及时了解其在仲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属于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二,仲裁机构未穷尽其他送达途径,直接采用公告送达。《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方式,因此判断送达方式是否违法,需要依据相应仲裁规则。若仲裁机构未穷尽其他送达途径直接公告送达,有可能被认定为送达程序违法。(2020)陕04民特25号案中,咸阳中院认为,被申请人咸阳高科公司申请仲裁时提供了张某在“陕西省彬县平林路财局家属院”的地址,仲裁委并未对该地址进行核实,亦未向该地址进行合法有效的送达,而选择邮政快递的形式向张某户籍所在地进行了邮寄送达,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邮政部门退回。仲裁委在向该地址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其他地址进行送达或者选择其他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的仲裁程序权利,而不宜直接采取公告的送达方式。仲裁委未依法穷尽其他送达途径向张某送达文书,而直接采取公告送达,仲裁程序违法。其三,仲裁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线索却拒不提供,致使仲裁机构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参与仲裁程序。(2019)粤03民特1671号案中,深圳中院认为,建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供了王某的两个送达地址,一个是其贷款房屋所在地,另一个是其身份证住址和实际居住地,两个地址均因邮政快递员无法电话联系王某没有将仲裁通知等材料实际送达到王某。王某已于2019年4月20日在建行深圳分行将手机号码更改为新号码,建行深圳分行也发送了更换手机号码的确认短信,并且在2019年9月15日发送贷款到期通知短信到王某新手机号,证明建行深圳分行在仲裁前对王某的新手机号知悉。建行深圳分行在掌握王某新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未向深圳仲裁院提供新号码,导致仲裁通知等材料未能送达王某,王某未能参加仲裁庭审和进行答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涉案仲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依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实践中的常见情形是:①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为仲裁机构的现任仲裁员;②本案仲裁员在其他案件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为仲裁机构的现任仲裁员,是否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对于这一问题,不同法院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会因其与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公正仲裁,仲裁员应回避而未回避,仲裁庭的组成违法。但同样也有法院认为,不能仅以一方代理人为仲裁机构仲裁员就认定程序违法。对于本案仲裁员在其他案件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情形,法院会从代理时间、代理频率两方面认定是否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原则上法院会认定构成程序违法的可能性较高。
3、关键证据未经质证
举证质证是仲裁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如果据以作出裁决的重要证据,未经当事人的质证,则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法院会认为其属于程序违法,进而撤销仲裁裁决。(2020)渝01民特78号案中,重庆一中院认为,廖某在开庭后提交了加盖有重庆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并有“复印属实,与原件一致。2019.7.29”手写字样的现场收方单及附件复印件,且与开庭时廖某举示的复印件存在多处差别。仲裁庭在未就该补充证据进行开庭质证,亦未送达谢一凡让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情况下,直接采纳该证据对廖某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了认定。该证据直接关系到廖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仲裁庭采纳该未经质证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故该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裁定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4、判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不审查规则的合理性。
除仲裁法对于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就意味着接受该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当事人对程序有特别约定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针对当事人主张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应对其是否实际违反了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审查规则本身的合理性。
(四)如何认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证据伪造情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编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实践中,只要能够通过司法鉴定证实主要证据系伪造,法院就会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申请撤裁一方主张证据系伪造,被申请人一方拒绝提交证据原件,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此时法院会判令被申请人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以证据伪造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何认定“足以”?
司法实践中以“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裁是最为常见的,但成功率较低,因为是否隐瞒证据往往涉及实体问题的审查,很容易成为当事人逃避举证责任的借口。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需要符合三大条件:①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②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③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如何判断该证据是否达到“足以”的程度,可以用反推法,如果该证据的有无,对仲裁庭的最后裁决结果并无多大影响,就不能称之为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新证据”是否可以以此法条为依据,成为撤裁的理由?新证据包括新产生的证据、新发现的证据等,其本身并不能作为撤裁的法定事项,但如果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同时又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可能存在明知的,则具有成为撤裁理由的可能。
(六)认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明确了有此情形的仲裁员必须经审判机关依法作出了定罪判决或仲裁委、纪检委作出了纪律处分决定,从而当事人必须举出判定仲裁员具有上述行为的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书等文件作为证据,法院方可据此事由撤销仲裁裁决。否则,法院也多以此理由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
法院可以主动提起撤裁程序吗?在司法实践中,尚存有很大争议。即人民法院是否能够依职权主动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主动启动撤裁的程序和条件,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启动撤销仲裁裁决为前提。但法院如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不受当事人是否以该法定事由申请的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当事人是否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以该条款作为撤销理由,人民法院都可主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决定是否以裁定驳回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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