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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机年费怎么取消

浏览:133 发布日期:2023-08-02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网上关于刷卡机年费怎么取消的刷卡知识比较多,也有关于刷卡机年费怎么取消的问题,今天第一pos网(www.pos-diy.com)为大家整理刷卡常见知识,未来的我们终成一代卡神。

本文目录一览:

1、刷卡机年费怎么取消

刷卡机年费怎么取消

近日,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和识别意识,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夸大保健品效果诱老年人“入坑”引群诉

【简要案情】2019年1月17日上午,汉江派出所两位民警来到张湾区市场监管局,协调一起老年人群体报警事件,有多名老年人在张湾辖区一家保健食品店购买了几千元的保健品,回家后发现保健品与宣传效果不一致,要求退货。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商家同意退货,货值13万余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 经现场调查,该店经常组织老年人讲座,销售蜂胶、冬虫夏草、羊胎盘等保健食品。由于商家在宣传推销产品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将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做法,误导老年人消费,侵害其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承担为消费者退货的责任。经调解,商家主动承认过错,积极配合办理退货手续,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手机贴膜有气泡服务态度不好造投诉

【简要案情】2019年1月18日,消费者赵先生反映在红卫某移动营业厅付款20元手机贴膜未贴好,里面有气泡。并且贴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遂投诉。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商家退还赵先生20元。

【分析点评】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赵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但其贴膜日期是2018年12月下旬,20余天后发现贴膜内有气泡。消费者要求重新贴膜,双方未沟通好才导致此次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规定,经执法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告知经营者商品应保证其质量,同时注意服务态度,商家表示在日后经营活动中会注意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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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刷卡多刷了2毛惹上纠纷

【简要案情】消费者时先生投诉2019年1月29日晚在红卫某酒店消费,应付款119.8元,商家收取了120元。消费者不认可多收取0.2元的行为,遂投诉。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多支付的0.2元并赠送消费者代金券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本案中,执法人员核实,经营者多收取0.2元是因为刷卡机系统四舍五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规定,经执法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告知经营者无论是否属于刷卡消费,均应当明码标价并按照实际价格收费,不得以人民币角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经营者表示认同并彻查刷卡机的高收费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洗发洗到一半停水商家还收吹发费遭投诉

【简要案情】2019年3月20日,消费者易女士在张湾区车城西路附近某造型店洗头发,洗发+吹造型费用20元。洗到一半商家停水了,后商家把消费者头发吹干,并且收取了10元的吹发费用,消费者认为是商家原因导致服务未完成不应该收取费用,遂投诉。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1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

【分析点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规定,经执法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告知经营者发廊停水的责任不在消费者,其未能按照约定的洗发+吹造型为消费者提供完整的服务,不应收取消费者一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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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换购快过期商品遭投诉

【简要案情】2019年5月5日,消费者陈先生在红卫某超市购买畅意100的饮料,后中奖可1元换购其他本品牌商品,但商家兑换了一瓶快过期商品,消费者不同意,遂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更换近期生产的商品。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规定,本案中经执法人员核实,消费者1元换购的商品保质期已临近过期,而该超市正常销售的同类商品保质期还较长,经营者事先并未告知消费者中奖后一元购买的为临近保质期的商品,隐瞒了相关信息。本案案值虽小,但其行为具有代表性,执法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满12岁擅自拿钱买手机退货遭拒引家长投诉

【简要案情】2019年7月21日,王女士通过12315投诉,家里未满12岁的小孩于7月13日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拿钱在某市场移动营业厅购买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手机,现要求退货遭拒。

【处理结果】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

【分析点评】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本案中的消费者未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000元购买手机的行为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商家应予退货。

副食商店竟然买到假“红牛”

【简要案情】2019年8月27日,王先生在红卫何家沟某副食商店购买两瓶红牛饮料,事后却发现所购红牛包装与正品不一样,味道发涩,遂向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该红牛为假冒产品。经执法人员调解,王先生获得店家一次性赔偿500元。

【分析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该副食品商店销售假冒“红牛”饮料,来源非正规渠道进货,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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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诱导消费“要不得”

【简要案情】2019年10月3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六堰某智能体验馆找托儿诱导消费者购买画面不清晰、卡顿的平板电脑,要求退货退款,请予以核实并帮助解决,遂拨打12315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经我局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店家退给投诉人平板电脑的费用1699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规定,本案中商家提供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退换。商家开展活动应向消费者公示活动内容,产品的真实信息必须告知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消费者应理性消费,注意保管好购物发票,一旦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拨打12315维权。

来源:车都张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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